草案修改稿规定:4月10-16日为义务植树周,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本报讯(记者 段国栋)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拟于11月底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本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修改稿第八条规定,每年的4月10日至16日为自治区义务植树周。各地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集中组织义务植树。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义务植树。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其所在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无业适龄公民、居住一年以上流动人员参加义务植树。第十一条规定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至二个劳动日的与义务植树相关的活动。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该条例(草案修改稿)详见《内蒙古日报》和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