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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居民电价每度平均提高3.97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1日07:1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孟为)国家发改委昨天发出“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其中北京市非居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标准为每千瓦时3.97分钱。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同意北京市商业、非居民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同时,山西省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内蒙古西部地区商业、非工业和普通工业、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

  通知明确,华北电网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有关省(区、市)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3.97分钱、天津市3.35分钱、河北北部地区3分钱、河北南部地区2.99分钱、山东省3.28分钱、山西省3.88分钱、内蒙古西部地区2.4分钱。

  另外,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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