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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不服“逃逸”认定起诉交通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1日07:28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孙文晔 通讯员于洋)“周杰撞车案”真算得上是按下葫芦起来瓢——下周,新月公司“的哥”反诉周杰的案子即将开审,在这个节骨眼上,周杰又递交了诉状,对交通队的责任认定和处罚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

  周杰在起诉书中写道:“周杰离开现场系诊治伤情,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的行为并未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现场没有受到任何破坏,未妨碍查证事故原因,故不应让周杰承担逃逸责任,朝阳交通支队认定周杰构成肇事逃逸的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朝阳法院立案庭审查后发现,周杰对朝阳交通支队做出的《交通责任认定书》无权提起行政诉讼。该代理人在更改起诉文书后,对朝阳交通支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再次申请立案。因无周杰本人签名,律师被立案法官劝回。

  周杰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曾经把新月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奔驰的损失费20万元,后来又在开审时临时撤诉。其后,新月公司“的哥”高师傅、胡师傅提起反诉,索赔损失6万余元。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于下周开审。

  高师傅、胡师傅是事故车的双班司机。他们称,周杰驾车超速行驶,发生碰撞,根据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周杰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据此,双班司机要求周杰赔偿运营任务损失、误工费、住院护理费等。RB022

  案情回放

  今年6月2日凌晨,周杰驾车在高碑店北路与一辆出租车相撞。7月1日,朝阳交通支队做出《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杰弃车为逃逸行为。7月26日,朝阳交通支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周杰罚款1800元,并处五日行政拘留,其后,周杰申请行政复议。11月9日,复议机关维持《处罚决定书》。

  四川新规

  擅离现场都算逃逸

  本月10日,四川出台试行的交管新规,按照规定:如A小车追尾撞了B货车,B货车认为自己受损程度不大,离开了现场。当A车报警后,交警找不到B车,也会认定B车逃逸。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在车祸中无责的B货车因“逃逸”情节,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本责任最大的A车,则只需承担次要责任。这主要是提醒驾驶员,发生事故后,不管采取自行协商还是报警的方式,都不能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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