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赵阳)记者日前从市交通运输部门获悉,根据《关于实施出租汽车租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11月25日零时起,本市出租汽车实行加收燃油附加费。乘客乘坐出租汽车超过3公里(基价公里)的,每乘次在计价器显示金额外加付1元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为票面壹元的定额手撕发票。届时,本市出租汽车将统一张贴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提示标识。
根据《关于实施出租汽车租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规定,当本市93号汽油价格超过6.50元/升时,将启动出租汽车租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即:93号汽油价格在6.50(不含)—7.10(含)元/升区间时,在由政府和企业向出租车驾驶员发放临时燃油补贴的基础上,加收乘距超过基价公里(3公里)乘客1元/运次的燃油附加费。
据有关部门介绍,今年11月10日,本市93号汽油价格由6.28元/升上调为6.66元/升,93号汽油价格已超过出租汽车租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规定的实行加收燃油附加费的价格(6.50元/升)。
■提醒
乘客乘坐出租汽车超过3公里的,每乘次在计价器显示金额外加付1元燃油附加费,驾驶员在出具“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同时,还将出具“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