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召开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上,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要求废止《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等七件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称,全国人大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和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已包含该规定的基本内容,并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同时,该规定中有些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实践中对卖淫嫖娼活动的惩治可依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为此,建议废止该规定。
《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于1993年12月1日由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除了《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本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废止的还有《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证条例》、《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
从今年3月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155件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审查。与此同时,委托专家进行审查,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清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