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乌鲁木齐11月23日电 (记者曹志恒) 记者从23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悉,进入初次审议阶段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将依法严堵漏洞,规范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首要任务是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23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指出,当前新疆有的地方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不扎实,一些地方、单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完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不到位……发生在乌鲁木齐的"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说明,"三股势力"是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同时也说明原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还存在一些漏洞。
据介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针对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1994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出台并于1997年12月进行了修正,此项地方性法规对于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渐渐与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相适应。
条例实施15年来,新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加以总结归纳,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势在必行。
记者在会议上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紧紧围绕新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现实需要,突出了地方特色和很强的可操作性。指出在新疆分裂和反分裂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没有对"三股势力"的坚决打击,就无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任务就是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新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制,并列入各部门绩效考评内容。为了使各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在综合这里工作中的职能更加清晰、明确,《条例(修订草案)》用了近一半的条款对综合治理重点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细化、规范。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