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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案”伤害法治大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2日11:55  新民周刊

  “三鹿案”伤害法治大局

  特约撰稿·王 琳

  首起结石患儿状告三鹿讨要赔偿的案件日前正式在法院开庭审理。开庭伊始,被告方的代理人向法庭出具了一份由石家庄中院作出的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

  在这之前,三鹿已进入“宣告破产”程序。按照法律,企业宣告破产后,优先偿还的部分包括员工的工资和社保,此后是抵押债权,即如果有银行贷款,那么需要将抵押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拍卖后向银行还债。最后,才涉及到偿还普通债务,包括对患儿的赔偿部分。

  这也意味着,拖延一年才获准立案索赔的结石患儿们,已经没有机会再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这一消息令网上舆情激愤,网民们争相怒骂当事法官。但问题是,法官能担当得起结石患儿索赔无望的责任吗?

  我相信在绝大多数法官的内心深处,都有公平、公正等观念的潜伏。他们对结石患儿索赔诉讼的拒绝,并非源于他们的本意,而是源于超出法官所能左右的外在的压力。

  “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这是托克维尔在悉心考察了美国之后的深刻体悟。

  在中国,很多司法问题迟早都要变成政治问题。这是无数中国公众在亲身体验了司法之痛后才被迫接受的国情认识。

  所以,当去年10月29日,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的9名受害患儿家属,同时将9份起诉三鹿的诉状递交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时,立案庭的法官明确表示,法院决定对此讼事不予立案。理由是:需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一宗侵权损害赔偿案,原告被告清清楚楚,事实理由和赔偿请求也明明白白,法院有什么理由不予受理?

  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不予受理的理由在法律之外。但在不予受理患儿索赔的同时,纳入司法框架之下的一系列布局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早在去年10月28日,石家庄市常务副市长栗进路就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称,三鹿核心企业开工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非核心企业除一家不用更名外,其余7家已全部更名,并已陆续开工生产。当时,“千方百计做好企业的重组新生工作”,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处置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

  后来就有了三元租赁三鹿部分资产复工,以及再后来的三鹿正式进入破产清算。对这宗远比侵权损害赔偿案复杂得多的破产案,法院依法受理。这时,“需等待政府的赔偿方案”不再成为拒绝受理的理由。当然,三鹿破产本身就是“政府赔偿方案”中的重要一环。

  直到今年2月,最高法院和卫生部先后公开表示,结石宝宝及其家属若不接受责任企业按现有赔偿方案赔偿的,可以依法起诉企业。3月25日,第一宗针对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民事赔偿诉讼,终于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获准立案。这时,三鹿破产清算大局已定,按破产债务清偿序列和三鹿公司的状况,患儿或其家属已不可能获得司法赔偿。

  在法院的立案门槛上,我们看到的现实是,不准立案是大局,准许立案也是大局;不准患儿索赔立案是大局,准许三鹿破产立案还是大局。法院为配合三鹿事件的行政处理,鞍前马后地提供着司法服务,法律的面孔被不断拨弄。

  跳出行政大局来看中国发展的大局,我们实际上行走在一个“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转型社会。一个以伦理为本位的熟人社会正在向一个以契约为本位的陌生人社会转型,一个人治的社会正在向一个法治的社会转型。依法治国目标的确立,权利意识的日益勃兴已使人们越来越依赖于司法救济。公民、政府或其他组织将纠纷付诸法院,正是缘于相信司法是保证受到侵犯的人民的权利得到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维护和争取社会正义的最后阵地。不管法院面临的是不是棘手的政治问题,只要他们能够成为司法问题,法院就应担负起“守土有责”的重任,而不是屡屡以“政治”或“大局”为名主动弃守自己的防线。决策层也理应有这样的认知,交由司法来处理一个法律上的侵权赔偿,是有利于稳定被害人情绪,进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三鹿事件的司法处理明显与“法治建设”的大局不合。若因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所引发的侵权赔偿都无法进入(或无法及时进入)司法领域,则今后所有的侵权赔偿诉讼恐都将被人为地政治化,司法也将日益被行政架空。缺乏缓冲的行政机构也将一次次地直接面对受害人。如此,司法危矣,行政危矣,法治大局亦危矣!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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