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周玉受贿罪、赤峰市规划局原局长王金祥受贿罪、赤峰市建设局原副局长刘凤祥受贿罪做出一审宣判。判处周玉无期徒刑,判处王金祥有期徒刑11年,判处刘凤祥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赤峰市红山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和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1.5万元、美元2.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司法机关在查扣其家庭财产当中,尚有493.2851万元人民币、4.3211万美元、5187.44欧元、3089.90英镑、5051.89澳元、3万韩元的财物,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判处被告人周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非法所得以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金祥在担任赤峰市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贿赂款共计94万元人民币、1.5万美元、1.91万欧元。法院判定王金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刘凤祥在担任赤峰市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赤峰市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1.2万元。法院判定刘凤祥犯受贿罪。因刘凤祥有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还赃款等自首行为,法院判处刘凤祥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王远征 韩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