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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7-14李家洼矿难矿主曾花260多万收买记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3日15:22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3日电 据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务院对《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调查报告》和《四川省巴中市“9·1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认定“7·14”事故是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认定“9·13”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33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48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起特别重大事故及责任追究的基本情况是:

  一、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转移尸体、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收买记者、高额赔偿遇难者家属;河北省蔚县和南留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事故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924万元。

  66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蔚县县委书记李宏兴、县长祁建华、蔚县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局长平川、蔚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建国、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刘亮、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高继存、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奎等4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以张家口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唐树森,原张家口市政府副秘书长石满山等18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依法没收李家洼煤矿新井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2209万元,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关闭。

  为瞒报事故,矿主共支付260多万元用于收买记者。初步查明,10名记者涉嫌犯罪,待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后,一并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二、四川省巴中市“9·1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08年9月13日,四川省巴中市境内发生一起客车坠崖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47余万元。这是一起由于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对驾驶员教育培训存在漏洞,以罚代管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给以巴中市副市长魏文通,交通局局长张世俊,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刘登川,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鲜光宗等15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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