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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彰显权利自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8日04:29  南方都市报

  市民中心

  据昨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景洲大厦小区再开全国先例,超过半数业主选举出了目前国内首个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引起不少关注和争议,其合法性也受到了有关部门的质疑。笔者认为,在业主自治尚未得到立法层面支持的情况下,此举不仅体现了业主们的权利意识,更彰显了基于神圣私权而谋求自治的权利自信。这种具有公民色彩的行动逻辑,理应得到舆论和权力的宽容和支持。

  在我国,业主维权问题与住房制度的改革相伴而生,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而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点。

  从最初业主与不能自愿选择的物业管理公司之间零散的暴力对抗,到集合为业委会理性维权自主选择“管家”,我们看到了业主们“为权利而斗争”对物业管理服务理念巨大转变的积极作用。这次景洲小区发出的自治信号,可谓业主维权的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必将强化“业主才是小区主人”的应有常识,不仅对物业管理服务施加了更多压力,更是为正在形成的公民社会提供了民主训练的制度平台。

  然而,社区工作站以程序违法和超出有关法律法规为由,对景洲小区的业主自治并未给予支持和承认,这多少有点让人遗憾。固然,程序合法是业主自治委员会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保障,但我们更应该看到程序难以合法的背后因素。一些权力机关以及权力理念和色彩尚未褪尽的所谓社会机构,以种种理由设置障碍,对权利的自觉和自信采取压制的态度,或许更值得人们关注。以超出法律规定为由对公民行使或延伸自己权利的行为加以限制或禁止,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法律工具主义思维。在我们这个以改革为话语背景的时代,任何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的“摸着石头过河”的尝试都理应得到宽容和支持,更何况“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而《物权法》又为业主自治预留了制度空间。

  当然,业主自治的意义显然不仅仅在于业主维权,更重要的是,它以应有的权利自信,表达了业主们从“老百姓”向“公民”转型的诉求。也许业主自治在运作中会遇到不少麻烦,这对小区管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也会提出很多挑战,但也正因为如此,业主自治将为私权的表达和协调提供一个平台,其过程恰恰起到了民主训练的作用,这对助推公民社会形成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公民有自信管好私权范围内的事,行政权力也应该放下“婆婆”思维,实现从“统治”到“治理”的理念更新,对类似业主自治的公民行动逻辑多一些宽容和支持,把不该管而又管不好的事交由公民或其组织的社会权力去管,从而轻装上阵集中精力管好该管的事,惟其如此,才能实现社会治理的“善治”境界。□西门观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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