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2月9日电(记者朱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9日在武隆县法院对垄断当地采沙业的冉光国等8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黑老大”冉光国被判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7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3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以来,被告人冉光国在武隆县白马镇纠集被告人冉勇、彭谚程、张竣、夏祥勇、王华、张全洪、杨彪等人,采用暴力手段,与白马镇的余阗、邵小江等人争夺势力范围,将余阗、邵小江等几股势力赶出白马镇。由冉光国出资金,张竣和夏祥勇分别在武隆县城和白马镇放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冉勇和彭谚程负责带“小弟”,为冉光国在社会上撑门面,有事统一行动,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其势力不断壮大。从2006年开始,冉光国在白马镇为手下的“小弟”租房统一食宿,并在租房内存放了大量砍刀等工具。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树立了冉光国的强势地位,冉光国在其经营的茶馆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发放高利贷,强行入股蓝德服务公司,串通他人违规取得采沙权,从而垄断白马镇的采沙业,最终形成了以冉光国为组织、领导者,以冉勇、彭谚程为骨干成员,以张竣、夏祥勇、王华、张全洪、杨彪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以冉光国为组织、领导者,冉勇、彭谚程为骨干成员,以张竣、夏祥勇、王华、张全洪、杨彪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和治安秩序,社会危害程度严重,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此外,被告人冉小峰、刘波、邵小江3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冉光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冉勇、彭谚程等7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3名非“涉黑”被告人冉小峰、刘波、邵小江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决后,冉小峰、刘波、邵小江明确表示不上诉,其余被告均表示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