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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永新化工领导滥用职权致8800万国资流失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0日21:03  新华网

  新华网兰州12月10日电(记者宋常青)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对一起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国有企业8800万元资金流失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杨德茂、总经理李小文及甘肃德昌投资公司董事长何俊辉等3人被依法判刑。

  据介绍,2005年3月,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宣称,因向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理财、提供担保,预计将产生9000万元巨额亏损,该公司违规以公司资金提供担保的内幕逐步暴露。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到2001年初,杨德茂、李小文在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为达到增资扩股的目的,用公司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活动,期望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国家有关部门禁止和规范有关炒股情况下,委托他人为西北化工理财炒股。

  为规避1997年5月21日国家证监会等《关于严禁国有公司和上市公司有关炒股的规定》,杨德茂、李小文和西北油漆厂销售处原会计何俊辉等多次与他人商议后成立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何俊辉担任董事长,将西北化工的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由该公司进行炒股。后该公司以西北化工资金在银行进行质押担保和委托贷款1.2亿元。到起诉时,西北化工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尚有8800万元没有追回。

  法院认为,杨德茂、李小文和何俊辉等3人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职责。期间3人违规将公司资产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并将贷款变相委托他人用于炒股,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和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5年、4年和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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