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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铜”窝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5日17:58  法制与新闻

  (本刊记者)储皖中 (本刊实习生)施怀基/文

  2006年2月,资产达四百多个亿的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邹韶禄接受某媒体采访时曾言称:“为百年铜业不图个人名利。”

  2008年12月19日,昔日豪言余音未消,邹韶禄却因犯受贿罪站上了法庭的被告人席,经法庭依法审理,被判处无期徒刑。从下乡知青到大型国企负责人,在经历近40年的奋斗之后,邹韶禄最终没能实践他的豪言壮语,而为个人名利栽倒在钱权之上。

  与邹韶禄一起被宣判的,还有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余卫平,余卫平因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死刑,随后,余卫平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9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余卫平作出终审判决,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云铜”腐败窝案涉案金额高达20亿元,涉案人员70余人,包括邹韶禄最为器重的部下、云铜集团副总经理余卫平及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建伟,同时,云铜集团原董事长秘书、云铜股份副总经理、总会计师陈少飞亦因挪用公款7.6亿炒股,并导致云铜股份一亿多元被骗的巨大损失而站在被告人席上。

  由此案牵出来的云铜集团一系列违纪违法案件也浮出水面:云铜集团内部存在违规向民营企业提供大额借款、转让国有企业股权及投资参股民营企业等经营、财务管理混乱问题;云铜集团领导干部存在收送红包、违规领取兼职收入等以权谋私问题;下属企业为邹韶禄等人安排“干股”、行贿等违纪违规问题。根据专案组要求,共有39名干部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说清了自己的问题,涉及违纪金额1499万元。此外,云铜集团对干部职工收受礼金、违规兼职取酬等问题进行了清理,共有122名干部自觉申报收受礼金情况,合计人民币403万元,美金2万元;84名副处以上干部领取兼职董监事津贴1000余万元。

  此案涉案金额之大,涉案人员之多,均为云南国企腐败之最,令人触目惊心!

  “云铜救星”邹韶禄其人

  邹韶禄在云南企业界是个“大名人”,曾经是云南“第一企业”云铜集团的“有功之臣”,甚至被誉为“云铜救星”。

  邹韶禄是云南省建水县人,1969年下乡当“知青”,之后当工人,长期在云南有色金属行业工作。1996年,邹韶禄出任云铜集团董事长,开始执掌云铜大权。当时的云铜集团负债累累,连年亏损,最高年份亏损达1.5亿元,已经濒临破产边缘。

  邹韶禄上任后,由云铜集团独家发起,将下属企业云南冶炼厂的主体生产经营性资产剥离,进行改制并上市。1998年5月8日,云南铜业000878在深交所正式挂牌运行。此后,云南铜业奇迹般地发展成为中国铜业的佼佼者,其控股公司云铜集团的前景也令业界瞩目。到2006年云铜集团成为首家销售收入突破300亿元的云南省省属企业,并被云南省政府授予云南工业产值超千亿元惟一“特别贡献奖”。

  其时,在国际原材料市场借“中国因素”一片涨价之声的情况下,邹韶禄领导下的云铜集团发起联合国内6家铜企业及日本、韩国、印度的铜企业,组建了亚洲铜俱乐部,成立了中国铜原料采购联合谈判组,并成为世界铜业协会第一个中国会员,在建立统一的铜原料对外采购定价谈判机制,争取中国铜工业的世界话语权上发挥了主导性作用,为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在云铜集团走向辉煌的同时,邹韶禄这个过去的“工农兵大学生”成为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全国劳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

  面对纷至沓来的荣誉,行事做人颇为高调的邹韶禄,隔三岔五接受采访,频繁出镜,放言业界。2006年,邹韶禄还成为“2006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候选人。据称,“他在争取中国铜工业的世界话语权上发挥了作用”。

  不过,在邹韶禄频频发挥“话语权”期间,关于他独断专行、一意孤行、好大喜功的一些议论,也在云铜集团、云南当地乃至整个行业内传播甚广。

  此时的邹韶禄,作为云南首屈一指的国有独资企业高管,拥有常人难以望其项背的薪金,又拥有各种各样的荣誉,可谓是名利双收了。然而,随着云铜集团实力不断增强,邹韶禄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大,有求于邹韶禄的人也越来越多。在“糖衣炮弹”包围下,邹韶禄开始堕入犯罪深渊。

  从2003年至2007年,邹韶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合作经营、原料供应、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资金使用、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8次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40.5万元、澳元40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10万元。

  也许邹韶禄认为自己劳苦功高,多捞一点也是正常的,可是,他忘记了一个亘古不变的道理:面对不义之财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邹韶禄纵然曾是云铜的“救星”,但他拿了不该拿的东西,也无法逃脱这一规则。

  2007年11月27日,云南省纪检部门成立专案组,调查云铜集团副总经理余卫平、汪建伟所涉及的云铜地产巨额资金去向不明问题。几天后,余卫平、汪建伟即被有关部门控制。

  2008年1月21日,云南铜业公告邹韶禄已辞去董事、董事长职务。2月4日,邹韶禄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同月18日被批捕,9月18日被移交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邹韶禄身为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正厅级干部,年薪80万元,完全可以过上合法、体面的生活,但他仍然大肆收受贿赂,受贿金额是云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的1700多倍,理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裁。”

  一位与邹韶禄相识的法律界人士坦言,作为国有独资企业的高管,邹韶禄年薪不菲,但他竟然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权钱交易,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必然受到法律严惩。

  财色一个都不能缺

  邹韶禄为云铜集团作出过贡献,为此,他在集团享有至高权威。一位二级公司负责人说,邹韶禄在云铜集团具有绝对权威,集团内绝大多数事情是他说了算。

  在喝彩与奉承面前,邹韶禄逐渐居功自傲。前几年,逢年过节有人拜访他送上红包,他还推辞不收,可渐渐地,这位放言“为百年铜业不图个人名利”的风云人物开始主动向下属企业索要财物。

  2003年至2007年,他以“借用”为名向云铜集团下属某公司董事长要了辆价值人民币62万多元的“萨伯”车,并报销车辆相关费用近5.6万元,还收受这家公司董事长等人送的人民币30万元以及干股27.5万元。此后,邹韶禄力排众议提拔了此人。这家公司董事长说:“邹韶禄开口向我要车,我不好不给,事后才知道,是他家人使用这辆‘萨伯’车,我也觉得不妥。”

  邹韶禄曾为云铜集团下属一家建设公司承揽一项工程提供帮助。据邹韶禄自己承认:“这家公司非常困难,我通过打招呼使他们顺利揽到了工程。”2007年春节期间,邹韶禄收受了这家“非常困难”的下属单位负责人送来的20万元人民币。

  在邹韶禄受贿案中,一个引人关注的现象是,司法机关确认的多起受贿事实发生在春节期间,受贿数额最高的百万元,最低的也有4万元。“多数单位是为了感谢我,希望得到我更多的帮助与指导,所以才给我送钱的,我没有推辞就犯了法。”邹韶禄悔恨地说。

  堕入贪欲深渊的邹韶禄,面对金钱的诱惑欲罢不能。

  在云铜集团与昆明自更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邹韶禄为自更集团获取巨额利润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5月,自更集团董事长郑自更说,要转让云铜鸿泰地产公司的100万股给邹韶禄,让其“发点小财”,并出主意让其不要出面,拿别人的身份证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随后,邹韶禄将一张名为“林杰”的假身份证交给郑自更,郑自更遂用“林杰”的名义办理了100万股股权转让和登记手续。

  2006年10月的一个晚上,郑自更约邹韶禄在一家酒店见面。他把邹韶禄带到停车场,打开他的越野车后备箱,里面摆着六七个装满人民币的大旅行包。郑自更对邹韶禄说:“这是800万元,是我赚了钱感谢你的。”邹韶禄表示不敢接受,郑自更随即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张借条塞给邹韶禄,借条上写明“郑自更借到邹某某人民币800万元整”。(注:邹某某为邹韶禄的亲戚)回到家中之后,邹韶禄便把这张借条锁进了保险柜。2007年6月,郑自更因病去世。直到2007年12月初,得知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余卫平被“双规”,邹韶禄才将这张借条烧掉。

  法院认为,邹韶禄“收受800万元属受贿犯罪未遂”,邹韶禄收下了“郑自更借到邹某某人民币800万元整”的借条,这一行为过程表明邹韶禄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但由于案件被查处等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邹韶禄已不可能实际取得该800万元贿赂款,根据刑法规定,依法应以受贿犯罪未遂认定。

  据邹韶禄交代:“对这800万元,我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收郑自更的现金,借条上写的又是别人的名字,因此很难被发现。”

  在云铜集团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收购、转让过程中,邹韶禄与云铜集团原副总经理余卫平共同出面为该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

  2005年,该房地产总公司经理曾某将户名为“金某”、存款额分别为40万澳元和60万澳元的两张澳大利亚汇丰银行存单复印件交给余卫平,余卫平将40万澳元的存单复印件转交邹韶禄,并告知这是曾某所送。同年10月,曾某按照余卫平的要求,将两张存单中的100万澳元转入新加坡一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邹韶禄收下了40万澳元的存单复印件,在余卫平要求曾某将所送澳元转入其控制的新加坡银行账户后,其二人的共同受贿行为得以实现,因此,邹韶禄是否实际得到这40万澳元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的认定。

  邹韶禄除了大肆向他人收受贿赂外,还有接受干股的情况,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同时,邹韶禄个人生活腐化,不仅长期与两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还借到国内外出差之机多次嫖娼。

  一位熟悉邹韶禄的官员笑称:“邹韶禄到了后期,已经是受贿、情人、嫖娼,一个都不能少了!”

  邹韶禄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给云铜集团的发展带来严重危机。云铜集团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严重混乱,三、四级公司盲目发展,监控缺失,国有资产被严重“稀释”;随意向民营企业提供大额借款,转让国有企业股权,个人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蚀;内部企业间大量采取“过账销售”手段,虚增收入或业务量,致使企业财务成本增加,利润下降,销售收入与实际利润极不匹配。由于监督缺位,管理混乱,企业负债率高,资金链濒临断裂。

  邹韶禄到案后,这位受贿近两千万的云铜集团前老总在狱中写下了百万字的悔过材料,并分析了国企管理中的种种漏洞。

  多名高管涉案被捉

  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建伟是与邹韶禄一起落马的。

  据法庭查实,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汪建伟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设计、承包、施工等经济活动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16家单位和个人的贿赂款共计价值人民币439.24万元,美元1.4万元。2005年,被告人汪建伟在担任云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及鸿泰公司副总经理时,代表云铜房地产公司与承揽方景观公司签订、履行“时代风华”二期景观绿化工程中,私自以云铜房地产公司投资其他项目需要经费为由,与景观公司总经理范雁宇协商后,以虚增工程量的手段,套取云铜房地产公司工程款500万元,秘密放在景观公司由范雁宇保管,2007年10月,汪建伟提取该笔款项中的100万元现金,用于个人购买别墅。

  法庭认定,汪建伟收受回扣或好处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公款用于个人购房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考虑到汪建伟的犯罪事实、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缴赃款情况,法庭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汪建伟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另外涉案赃款人民币539.24万元、美元1.4万元中不足的部分将继续追缴。

  云铜集团原董事长邹韶禄落马受审后,意外牵出另一个挪用公款案,即云铜股份副总经理、总会计师陈少飞挪用巨额公款7.6亿元案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1亿多元被诈骗案。

  2006年10月,陈少飞与郑汝昌(私营老板)合谋成立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立明)参与云铜股份的定向增发。他们采取昌立明与云铜股份开展贸易融资的方式,由云铜股份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后,昌立明将票据贴现挪用出云铜股份资金,用于申购云铜股份定向增发的股票。同年12月,陈少飞与北京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海若合谋,与昌立明共同挪用云铜股份资金用于购买股票。2007年2月,在陈少飞安排下,昌立明以商业融资为名得到10亿元云铜股份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昌立明和北京富邦公司分别用其中的2.375亿元和3.325亿元购买云铜股份定向增发股票,富邦公司拆借1.9亿元用于炒股、投资。通过挪用公款购买云铜股票及投资,昌立明获得巨额利润5.7亿元,富邦公司按股票解禁期满时的市值可获利润6亿余元。

  在云铜股份与上海金山公司开展贸易融资过程中,陈少飞严重失职渎职,金山公司利用融资中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了云铜股份1亿多元的资金。陈少飞还被指控帮人谋利收受贿款。2006年至2007年间,在云铜公司与某铜业有限公司合作成立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事件中,陈少飞利用职务之便,给予合作方积极支持,并先后三次收受合作公司的“感谢费”250万元。2008年1月,得知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被调查,陈少飞于当年1月30日将上述受贿款退给了有合作关系的某铜业有限公司。另外,陈少飞在某冶金建设公司承建该工程项目中,积极协调工程款的拨付。2007年11月,陈少飞收受了承建单位50万元。

  2006年至2007年间,在云铜公司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的过程中,陈少飞收受了郑某所在的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因害怕问题暴露,2008年1月,陈少飞将受贿款退回。

  “陈少飞等人作案手法非常专业,外行人根本看不出来。”云南省纪委的一位办案人员说。

  余卫平涉案近亿元被判死缓

  与邹韶禄和汪建伟相比,云铜集团原副总经理余卫平涉案金额近亿元,是“云铜”窝案中犯罪涉案数额最大的,可谓罪恶深重。

  2000年至2007年间,余卫平在担任云铜集团副总经理、云铜股份副董事长、云铜贵稀董事长、云铜地产董事长等企业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使用权转让、预付货款、原料采购、工程承包等业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分别多次非法收受昆明自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自更等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23万元、澳元60万元、美元45.8万元。

  2005年10月和2006年6月,余卫平利用担任云铜集团副总经理、云南云晨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和明晨公司董事长职务便利,个人决定由云晨公司和明晨公司将公款借给个旧市新源有色金属280万元,借给合丰公司2380万元,共计266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余卫平伙同他人,将合丰公司从越南进口的铜精矿销售给明晨公司,并达成所得利润分配的口头协议,余卫平利用职务便利,故意违反云铜集团内贸铜精矿价格管理规定,恶意提高收购价格,以增加成本的交易方式骗取云铜股份的货款4000余万元。

  虽然,截至2006年9月,余卫平所涉及的两次挪用公司的款项均已归还,昆明中院还是认定其挪用公款罪名成立,余卫平曾经不承认贪污4000余万元货款的行为,最终也被认定为贪污。法庭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余卫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余卫平在庭审中曾经说过,他在接受调查期间曾经检举邹韶禄,自己有立功表现,其律师也曾经辩护称,其检举邹韶禄,并且存在自首情节,其所涉全部赃款已经追缴,应予以从轻处罚。对其立功说法,公诉机关予以了否认,而对自首和赃款的追缴,公诉机关予以了考虑,建议法庭从轻处罚。但是,法庭最后的认定,让余卫平没有想到。法庭认为,余卫平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然有自首、赃款已追缴的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仍应依法严惩。

  法庭最后判决余卫平,犯受贿罪,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处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罪名判下来,余卫平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全部赃款、赃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之后,余卫平以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一审量刑畸重、贪污罪不成立,以及已退清全部赃款、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无法律依据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余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贿送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构成挪用公款罪;故意违反云铜集团价格管理规定,提高价格系数,骗取并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经查,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为侦破相关案件提供了帮助,构成立功,但不构成重大立功。鉴于其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并已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009年9月1日,云南省高院对余卫平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昆明市中院一审对余卫平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受贿罪的量刑部分,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云铜”窝案的反思

  在“云铜腐败案”查处过程中,云南省纪委作出了“邹韶禄、余卫平、汪建伟等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既是个人造成的,也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缺失等原因有密切关系”的结论,并向云铜集团干部职工作了通报,在云铜集团引起强烈反响。

  而邹韶禄在羁押中针对国企领导监管制度反思道,“《公司法》赋予国企领导人极大的权力,如得不到科学规范和有效制约,国企领导人运用不当或者滥用权力,将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从制度上把企业决策权和运作权分开,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邹韶禄在追悔中建议,“应明确规定不允许由一个人同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将决策权、批准权、监督权和制约权同时集中在一个人手中,从而失去对国企领导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针对云铜存在的“企业管理链条长,管理成本高,经营和财务管理混乱,存在投资、财务和利润多中心”等重大问题,邹韶禄反思说,云铜集团近年内部单位多、银行户头多、财务分散、资金分散、漏洞多,应建立财务中心对企业全部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统一银行户头,统一收支结算,大额资金的支、付、融、拨调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中心联审会签,再报送企业领导层认可,财务中心方可运作,并要负责全程监控资金运用,杜绝账外账、小金库、资金体外循环、主要负责人随意调动大额资金谋私等问题。

  邹韶禄特别提到,营销环节以及担保贷款、借款、预付货款等业务活动都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必须建立操作环节清晰的管理监督制度,建立长效制度避免企业相关负责人擅自决策。不准企业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借款以及提供担保,应成为“禁令”。

  在企业重大决策上,邹韶禄痛思道,“国有企业应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关系回避制,有特殊关系的不能同时在一个领导班子任职。”

  云铜集团近年处于高速发展期,“云铜腐败案”的查处令许多职工感到十分震惊。云铜集团纪委副书记赵钰表示:“那时企业人心惶惶,大家担心云铜集团就此垮了。”

  云南省纪委副书记郭志宏则说:“云铜集团的这种状况,我们办案的时候也充分考虑到了。我们办案不仅要圆满查办案子,还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008年1月18日,云铜集团与中铝公司成功重组,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了由9名董事组成的新的云铜集团董事会。5月16日起云铜集团按照云南省委部署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认真总结“云铜腐败案”的深刻教训。

  云铜集团纪委书记陈云祥介绍,针对企业存在的管理漏洞,一年来云铜集团制定了50多项专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过去企业管理及经营重要事项由个别领导定了就行,而现在不按制度和程序办事是行不通的。”

  他说:“现在即便是总经理都没有单独决策权,集团重大事项得经过部门、集团领导班子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再报中铝公司同意才能运作。”一位老职工赞成这样做,“层层把关不仅是对企业,也是对国企领导负责任的做法”。

  据云铜集团董事会秘书赵建勋介绍,2008年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项管理及重大经营活动方面的决议。这些重大决议均是经集团职能部门提出决策意见后,才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才予以执行。他表示“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以前讨论也只是走过场,决策没有那么多环节,只要领导说行就行”。

  “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重大决策、项目、人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有监控,就能遏制国企领导以权谋私,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投资活动在正轨上健康运行。”一位官员告诉本刊记者,“在这个意义上,云铜腐败窝案起到惟一的一个积极意义,就是给我们的国企敲响了一个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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