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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察官称批捕造假律师并非依据疑犯孤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6日11:20  华龙网

  华龙网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12月15日批捕李庄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久红表示,“批捕李庄依据的是《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中国青年报记者问:“李庄和龚刚模会面中的情况,是不是通过监听、录像等方式获得的?”

  “不是。是龚刚模个人检举,之后经其他证人作证形成的证据链。”陈久红说。 

  对于社会质疑“12日拘留,13日批捕,为什么批捕特别快”,陈久红检察官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后,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因此我们批捕的时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批捕时间较短,是因为李庄被拘留前,龚刚模的检举已经有了,其他证人的证据也已经形成,所以审查就比较快。李庄是13日凌晨被押回重庆的。13日上午我们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申请书,然后我们询问犯罪嫌疑人李庄本人后,就批准了逮捕。”

  “在询问过程中,李庄经常说:‘我很专业,我做十几年律师了。’但是他却不能回答我,他和龚刚模究竟都说了些什么。很多他都说他忘了,不记得了。”

  “比如我问他,当时除了宣读龚刚模的笔录,你还读同案他人的笔录没有?第一次他回答‘没有’,第二次他回答‘不清楚,记不清了’,第三次他回答‘好像有,不排除读过’。”

  陈久红告诉记者,检察官问李庄:“是你告诉龚刚模他被刑讯逼供呢,还是龚刚模自己告诉你,他被刑讯逼供?”“当时,他就不回答。”陈久红说。 

  “律师想办法为他的当事人脱罪,是理所当然的,但应该用合法手段,不应该用非法手段。”陈久红说。 

  据介绍,12月10日至今已有20多名相关人员陆续被传唤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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