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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巡视范围界定在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7日07:50  人民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2月17日电 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发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巡视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近日,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巡视工作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巡视工作条例》为什么将巡视的范围界定在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并将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为巡视监督的重点对象?

  答:《巡视工作条例》作为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其监督对象必须与《党内监督条例》中“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我们党是一个拥有300多万个党组织、7500多万党员的大党。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各层次都有党组织和党员,党的队伍数量庞大,分布极为广泛,而巡视机构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明确上述监督对象中的重点十分必要。本着突出重点、抓根本的原则,《巡视工作条例》将巡视的主要对象界定为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做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因为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作风建设和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对保证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至关重要,必须将其作为巡视工作的主要对象。

  另外,在实践中,中央和省(区、市)党委还对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机构、高等学校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了巡视,但为了突出巡视工作重点,取得更实际效果,《条例》设计了概括性条款,将其列为中央和省(区、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这样规定,既符合当前巡视工作的实际情况,也为巡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与阶段性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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