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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长三角户籍劳动者遭异地欠薪可回家申请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7日08:04  浙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 阮蓓茜 通讯员 李平) 我省到泛长三角地区打工的农民工,今后若在外省遭遇拖欠工资,在家乡就能讨薪,不必再来回奔波了。

  日前,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与上海、江苏、安徽的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达成“泛长三角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合作协议”,凡是泛长三角地区户籍的劳动者,在区域内任一城市务工遭遇劳动侵权,可以向家乡劳动监察机构申请异地权益救济保护。

  根据协议内容,凡户籍所在地是泛长三角区域内的劳动者,在本区域内任何一城市里,遭遇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等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行为,来不及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回户籍所在地后,在法定有效期内,可以带着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异地权益救济保护。

  《泛长三角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委托协查办法(试行)》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责令相关单位支付被克扣、拖欠的工资。一般案件的协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的案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我省的投诉法定有效期是两年,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时要带上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有效证据。”省劳动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

  据介绍,今后,4省市还会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业务交流制度,加强业务交流联系,如果哪家企业上了欠薪黑名单,那么泛长三角内的劳动保障部门都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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