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12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民警吉忠春持枪杀人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民事部分赔偿10万元的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视频:云南蒙自警察杀人案被告当庭悔恨落泪 来源:东方卫视《看东方》就此,云南省高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7日的判决结果。据了解,“蒙自县警察吉忠春杀人案”二审宣判的情况通报,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就个案召开新闻发布会作出新闻通报,这也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信息化建设系统的举措之一。
“采取以上措施,目的就是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告知法院依法裁判的理由,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表示。
案件回放 琐事争吵持枪故意杀人
吉忠春被捕前是蒙自县公安局的一名民警,2009年2月13日21时许,上诉人吉忠春醉酒后驾驶轿车到蒙自县某小区李某某家找人,得知要找的人不在后,吉忠春驾车准备离开小区。在倒车的过程中,吉驾驶的车辆与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别克轿车即将发生碰撞,站在旁边的李某某即叫停车。随后,李某某请别克轿车的女主人许馨月将车挪开,因许馨月不会开车,即回家将丈夫潘俊叫来。潘俊看到两车险些碰撞的情形,便与吉忠春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扯打。在扯打过程中,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射击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吉忠春作案后未离开现场,直至处警的警察到来将其控制。
发案后,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关注,各大媒体纷纷报道。案件经红河州蒙自县公安局侦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起诉,2009年4月13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吉忠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吉忠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潘柏良、潘宝贵、王爱英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吉忠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潘柏良、潘宝贵、王爱英均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改判死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吉忠春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潘俊发生的纠纷,持枪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吉忠春作案后知道他人已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吉忠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吉忠春的犯罪性质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与上诉人为倒车的琐事,双方相互吵打而引发,吉忠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所不同,且吉忠春有自首情节,故对吉忠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于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1、维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民事部份的判决,即判令吉忠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潘柏良、潘宝贵、王爱英人民币10万元;维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2、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警示:和谐相处,依法行使权利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也谈到了该案带给我们的警示:由一件停车小事引发双方争吵,导致了一人死,一人被判死缓,这是非常令人痛惜的悲剧。这个案件提示我们,每个公民在发生纠纷时应该克制自己的行为,文明礼让,和谐相处,依法行使权利;每个公务人员特别是人民警察应该慎用警械,恪尽职守,以身作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带来的不仅是个人的不幸,而且更是带来家庭、亲人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