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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方立法30年回眸:让法治之光普照八闽大地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8日16:32  台海网

  台海网12月18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上月26日,《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实行预告登记制度,共有林权人个个持证……一系列创制性立法制度设计,走在了全国前列,成为我省地方立法实践中又一“代表作”。

  省人大常委会设立30年来,我省地方立法从“摸着石头过河”逐步走向成熟,经历了一个立法机制不断完善、立法程序不断规范、立法机构不断健全、立法理念与时俱进、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的过程。

  不等不靠,积极履职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中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同年12月23日,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省人大常委会。当月,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办法》。从此,省人大常委会走上了积极的立法之路。

  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之初,机构未健全,人员少且缺乏经验,立法质量不尽如人意,法规体例、语言都不成熟。享有立法权的头四年,仅通过法规6项。但省人大常委会本着“不等不靠”、“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精神积极探索,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就。

  1986年,全国人大对地方组织法作进一步修改,赋予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福州市由此获得立法权。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至此,我省形成了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的多主体、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三个不同层次的立法主体互相促进,立法工作驶入快车道。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此后,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立法法和立法条例施行后,省人大常委会确立了统一审议的立法程序,由省人大法制委承担立法统一审议的职能。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原则上实行三审制,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审议。这对于规范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和提高立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地方立法工作逐步由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在制定新法规的同时,还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清理、修改和废止了一批与上位法不一致和滞后的地方性法规。

  

  据统计,从1979年到2009年11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规239项,修改133项,废止75项,现行有效法规180项;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2项;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法规76项。这些法规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对促进和保障我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特色鲜明,亮点纷呈

  3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立法职责,制定了一系列体现地方特色的法规,为服务福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经济立法成为我省立法工作的“主旋律”。一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福建改革和发展的法规应运而生,如鼓励和保护非公经济发展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鼓励和保护台胞、侨胞投资的《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价格管理、劳动力市场管理、技术市场管理、人才市场管理等条例。

  2004年春,福建省委提出了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构想。2005年,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决定,使省委的战略决策上升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成为全省人民的共同行动。2007年,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并作出相应决议,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规划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2008年下半年在面临国际金融危机,企业经营较为困难的情况下,省人大常委会审时度势,适时出台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对增强企业共克时艰的信心,营造企业良性发展的社会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立法工作精彩纷呈。

  1987年,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坑害消费者的现象,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我国第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中国消费者协会称之为“一个创举”。

  1995年,针对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情况,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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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出台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我省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统一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领先创设“同命同价”制度,诠释了“生命无贵贱之分”的理念,充分体现保护弱势群体,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

  ——在地方涉台事务的权限内,促进两岸人民交流合作,不断推动涉台事务管理迈向规范化、法制化,已成为我省地方立法的最主要亮点之一。

  福建是全国涉台地方立法最早、最多的省份。

  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两项涉台法规,这是大陆最早的专项涉台地方立法。

  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这是迄今为止全国唯一专门针对招收台湾学生的法规。

  迄今为止,省人大常委会已制定了8项涉台专项法规,在省人大常委会和福州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300多部法规中,含有60多项涉台条款。这些法规内容涉及台湾同胞投资、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台湾同胞捐赠、台湾船舶停泊、台湾学生来闽就读、闽台农业合作等多种社会关系,而且大多是在没有上位法可循的背景下进行的创制性立法,为其他省市涉台地方立法和国家涉台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先行先试,努力创新

  1999年,《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草案)》成为首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持续两个多月,参与征求意见的人数达6800多人次。

  2002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当年地方立法项目。此后,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成为常态。

  从传统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基层调查研究,到新型的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委托起草法规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召开专题论证会、开展针对性立法调研、立法效果评估、问卷调查等,我省在地方立法中坚持“开门”立法,集万民之智,纳百家之言,增强立法的公开化和透明度,立法过程成为反映民意、体察民情、集中民智的过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路子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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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努力发挥地方立法试验田的作用,坚持以改革的精神,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努力突破立法难点,一批富有特色、体现创新的法规脱颖而出。

  1994年出台并于2005年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创设性地将部分医疗服务作为消费行为纳入法规的调整范围,将民事诉讼中举证倒置的规则运用于解决消费纠纷。

  2005年,出台《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使中央提出的建立学习型社会的要求成为法律规范,属全国首例。

  1994年出台并经1997年、2001年两次修订的《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创制性地规定了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实行异地有偿补划。

  2006年修订的《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2008年出台的《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的《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都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我省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9年,我省地方立法中属于全国率先的项目达20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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