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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规定商户违法使用地沟油最高被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9日09:42  法制日报

  本网讯 记者郭宏鹏 近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草案)》。草案对废弃食用油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经营活动作了严格规定,以杜绝其进入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草案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最高可处罚10万元。

  将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宾馆、酒楼的剩饭、剩菜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的“地沟油”,因含有毒素,流向江河会造成水体营养化,一旦食用,则会破坏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据业内人士介绍,按照福州目前餐饮发展状况,每月至少产生300多吨“地沟油”,但专业收购“地沟油”用于生物柴油生产的公司在福州至多只能收到50吨。福州执法部门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八成的小餐馆无法提供食用油的合法来源。

  有关执法部门对“地沟油”的查处力度一直很大。然而,由于销售“地沟油”存在不小的经济诱惑,仍有人铤而走险。草案规定,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设、安装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台账,记录每批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和处理情况,保存备查。

  草案同时规定,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将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经依法许可的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草案还规定,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违反此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加工废弃食用油脂的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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