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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程将为李庄做无罪辩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22日07:16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刘杰) 律师高子程昨天透露,李庄家属已聘请他为辩护律师,将在开庭时为李庄做无罪辩护。目前,他已经向重庆市江北法院递交了两份申请,一份是取保候审,一份是异地审理。

  高子程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著名的刑辩律师,曾经代理过大量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案,原交通部副部长郑光迪受贿案,原建设银行总行行长张恩照受贿案,原国家药监局注册局长曹文庄受贿案,原中国石化董事长陈同海受贿案等。

  昨天下午,高子程接受记者采访说,19日中午,在李庄家属的坚持下,他受聘为李庄案的辩护律师。“虽然是同事,但我们之间并不熟。李庄是从河北调过来的,而且我们不在同一部门。”

  “这件事对我来说很仓促,调查取证的时间很短。”高子程说,此前他对李庄代理重庆涉黑案一无所知,李庄案进行到审判阶段,他才开始接手的。

  19日下午,高子程开始代理此案后,立即赶赴重庆调查。次日他会见了李庄,“上午没有谈完,下午接着见,此外还查阅和复印了一部分案卷。”高子程解释说,因检方只将部分案卷移交法院,他只是复印了移交法院的案卷。

  高子程说,他在会见李庄的过程中,李庄依然坚持自己无罪的观点,认为自己不但无罪,反而揭露了重庆警方刑讯逼供的事实。此外,李庄还要求鉴定龚刚模手上的伤是否为刑讯逼供造成。“李庄律师目前状况正常,身体和情绪都比较平稳。”

  “根据我掌握的情况,我会为李庄律师做无罪辩护。”高子程说,现有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李庄有罪,反而能证明李庄不构成犯罪。

  高子程表示,他在调查取证期间,重庆市公检法系统都很配合。此案将由重庆市江北法院审理,目前他还不知晓具体开庭时间。

  此外,高子程还证实,他于19日向重庆市江北法院递交了两份申请,一份关于取保候审,一份关于异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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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函件要求取保候审及异地审理

  取保候审的3点理由

  1.李庄家属介绍,李庄素来血糖偏低,每遇饮食不当等诱因,便引起晕厥、出汗、心慌等综合症状,每遇环境不适重度失眠症状加剧,更兼肾囊肿、尿酸高、颈椎增生、脂肪肝、突发性心跳过速等疾病。

  2.李庄被控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并非重罪。

  3.李庄之学历、资历、家庭状况决定对李庄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影响李庄案正常庭审。

  异地审理的11点理由

  1.李庄案发,缘于李庄作为龚刚模辩护律师认为龚刚模自称及卷中证据显示龚刚模案存在刑讯逼供、卷中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建议被告人龚刚模在庭审时陈述或演示被刑讯逼供过程并欲申请伤情鉴定。

  2.李庄案的侦查机关与李庄认为涉嫌刑讯逼供的龚刚模案的侦查机关为同一侦查机关。

  3.如庭审证明刑讯逼供难以排除且伤痕鉴定证明龚刚模的伤痕确系刑讯逼供所致,则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可能涉嫌刑讯逼供犯罪,如此一来,本案庭审结果必然在李庄犯罪或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涉罪之间认定其一,所以李庄案庭审结果与同为李庄案及龚刚模案侦查机关存在利害关系。

  4.龚刚模案业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已将李庄认为存在矛盾的证据及被刑讯逼供的口供一并提交审判机关,必将作为龚刚模构成犯罪的证据使用,而起诉李庄的公诉机关与起诉龚刚模的公诉机关同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辖区内的检察机关,所以本案庭审结果又与重庆市检察机关存在利害关系。

  5.据李庄介绍,龚刚模案诉至重庆一中院之后,李庄曾应邀与重庆一中院有关领导及审判人员进行沟通,李庄认为重庆一中院有关领导未看卷先定性。江北法院作为重庆一中院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审理李庄案,则李庄案二审必然由重庆一中院审理并做终审判决。所以李庄案审理结果与重庆一中院同样存在利害关系。

  6.媒体盛传,重庆为李庄案件组建了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组。如传闻属实,则与刑事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的规定不符。于李庄而言,公正存疑。

  7.媒体盛传,重庆警方对李庄会见刑事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的过程进行过录像录音,如传闻属实,亦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

  8.李庄被批准逮捕后,本案侦查机关多次接受媒体采访,向媒体提供“新闻通稿”、披露案件侦查细节,甚至还将龚刚模等人的笔录内容提供给新闻媒体,造成李庄在案件未审理之前就被冠以“黑律师”、“造假律师”等污名。此等做法有利用舆论引导审判之嫌。

  9.李庄案事发以来,已有众多学者及法律人士对重庆市司法机关承办本案的中立性和客观性表示质疑。如继续由江北法院及重庆一中院审理李庄案,则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使公众对判决结果的公信力产生疑问。

  10.律师坚决支持重庆依法打黑,坚决反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伪证、毁证、妨碍作证等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律师更主张本案移交重庆市以外的法院审理本案,这样不仅消除了公众的疑虑,更加凸显李庄案侦查机关对李庄案客观、中立、公正的姿态和信心。

  11.根据李庄案起诉书指控,李庄伪证、妨碍作证犯罪行为扰乱了重庆一中院的正常庭审秩序,即重庆一中院为李庄的行为的“受害者”。现在由作为“被害者”的重庆一中院及其下级法院江北法院审理作为“加害者”的李庄犯罪,完全颠覆了刑诉法设置的控辩平等质证辩明是非,法庭居中、客观、独立、公正裁判的法律制度。结合重庆已为李庄成立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组的传闻,江北法院及重庆一中院均宜回避李庄案的审理。

(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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