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玉州区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收养纠纷案件。因原告梁某收养被告黎某的小孩未经法定程序,该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梁某将小孩交还给被告黎某,同时根据双方的过错判令被告黎某退补营养费、医药费等共计5万多元给原告梁某。
2007年12月3日,被告黎某与丈夫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黎某已怀有身孕。此后,黎某偶然中认识了李某,并向其诉说即将遭遇离婚后生子的窘境,表示有意将小孩送养。李某得知情况后,提出可以帮黎某寻找愿意领养小孩的人家。多方打听后,李某得知原告梁某有收养小孩的愿望。2008年1月27日,黎某剖腹生产了一名男婴。2008年2月1日,黎某出院后,李某与原告梁某一起去见被告黎某,黎某将婴儿交予李某等人。收养婴儿后,双方均未提出到相关部门办理领养手续。
此后,被告黎某因思念儿子向梁某提出看看儿子的要求,遭到梁某拒绝。思子心切的黎某于2008年9月16日以儿子可能被拐卖为由到玉林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报案。北辰派出所对黎某、梁某、李某等人进行询问调查后,发现梁某等并未拐卖婴儿,所以未将双方纠纷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黎某遂于2008年12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梁某将其儿子交回给黎某。梁某则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黎某等3人返还营养费并支付小孩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收养被告黎某的小孩未经法定程序,该收养关系不能成立,依法判令梁某将小孩交还给黎某,同时根据双方的过错判令被告黎某应退回营养费、医药费等共计5万多元给原告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