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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审议节能法修订草案 水电当福利最高罚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29日15:03  法制晚报

  本报讯 为有效发挥保障性住房经济实用的特点,本市有望立法规定,今后新建保障性住房将全部安装太阳能设备。同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最高可罚20万元。

  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5次会议,会议将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一审。此次的修订草案共7章63条。

  为提高公众的节能环保意识,节能宣传周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方式,市人大财经委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将节能宣传周确定下来。并在该办法修订草案中增加“每年六月的第二周为本市节能宣传周”的条款。

  聚焦热点

  能源当福利最高可罚20万

  办法修订草案中明确,水、电、气、热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违反该规定,拟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监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本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逐步实施阶梯价格 供热分户计量

  办法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能源阶梯价格制度。

  办法修订草案中规定,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节装置和供热系统调节装置。

  同时,财经委建议增加规定,新建建筑未按规定安装上述装置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此外,财经委建议在办法修订草案中明确供热单位的维护责任。增加规定,供热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对供热系统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提高供热系统效率。

  变化调整

  新建保障房拟装太阳能

  市人大财经委认为,本市应当进一步提高太阳能在居住建筑中的利用程度,特别是应当对保障性住房的太阳能使用进行严格的统一规定,以有效地发挥保障性住房实用、经济等特点。

  为此,财经委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本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安装太阳能采集利用系统。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其他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采集利用系统。太阳能采集利用系统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此外,新建居住建筑的太阳能利用条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民用建筑纳入节能范围

  原实施办法主要是调整工业领域的节能,此次的修订草案根据节能法和本市实际情况,将调整范围扩大到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

  比如,在交通运输领域,修订草案规定要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并对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

  改造监督

  节能不达标 逐步实施改造

  在本市现有公共建筑中,占总面积三分之二的建筑(约1.5亿平方米),是在国家颁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前建设施工的。

  其中很多建筑达不到现有的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因此办法修订草案中指出,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该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检举浪费能源 可获奖励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的联系方式,对举报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对举报浪费能源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新闻背景

  能源浪费情况比较严重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中提出,北京能源形势依然严峻,一些能源浪费情况还比较严重,新技术推广和新能源开发存在一定困难,这些问题已经制约本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推动全市节约能源,及时修订能源法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本版文/记者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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