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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黎强和王兴强涉黑案审判长通报审判情况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29日16:08  华龙网
重庆黎强和王兴强涉黑案审判长通报审判情况
通报现场

重庆黎强和王兴强涉黑案审判长通报审判情况
蒋林

重庆黎强和王兴强涉黑案审判长通报审判情况
洪涛

  华龙网12月29日14:10分讯(数字记者李心成、庞可)  今日14时,重庆市委宣传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黎强等人涉黑案审判长洪涛和重庆市一中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王兴强案审判长蒋林,向媒体通报两案的案件审理情况。

  蒋林:为什么说王兴强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华龙网12月29日14:50分讯(数字记者李心成、庞可、阙影) 在今日下午举行的黎强案、王兴强案媒体通报会上,重庆市一中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王兴强案审判长蒋林,向媒体通报了王兴强案的审理情况。

  蒋林审判长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首先,王兴强团伙的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固定,有明显的组织架构与纪律;并以王兴强对其组织成员发工资、给予物质奖励等方式笼络人心;还要求其成员忠心,以不准吸毒、滥赌等纪律进行约束;对违反纪律的人予以处罚。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

  其次,王兴强领导、组织该团伙成员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暴力相威胁,或借助该组织长期对当地群众形成的心理强制,聚敛钱财。并将该钱财对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实物,组织旅游等,用以支持该组织的发展状大。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

  第三,王兴强团伙有组织地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该活动既严重危害了北碚地区的社会、经济秩序,也对群众心理造成强制,还为该组织聚敛了大量钱财。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

  第四,王兴强团伙采取暴力威胁及在当地群众造成的心理强制,垄断该地区的猪肉屠宰、垃圾运输、渣场经营等,非法控制特征明显,使群众健康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社会治安受到破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综上,王兴强团伙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当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处罚。  

  蒋林:为何判处王兴强有期徒刑20年?

  华龙网12月29日15:20分讯(数字记者李心成、庞可、阙影)在今日下午举行的黎强案、王兴强案媒体通报会上,重庆市一中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王兴强案审判长蒋林,向媒体通报了王兴强案的审理情况。

  蒋林审判长表示,法院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别量刑。如其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法定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庭考虑到该犯罪行为由组织成员张晓川具体实施,王兴强仅仅是默许和纵容,没有具体参与,量刑时我们根据这一事实,对其从轻处罚,又鉴于王兴强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宽。又如其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行为是王兴强团伙聚敛钱财的主要手段,情节严重,我们对其判处法定最高刑,体现了刑事政策的严。

  王兴强所犯六罪的总和刑期三十一年,根据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和关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的规定,决定对王兴强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王兴强案“保护伞”苏杨为何构成洗钱罪?

  华龙网12月29日15:30分讯(数字记者李心成、庞可、阙影) 在今日下午举行的黎强案、王兴强案媒体通报会上,重庆市一中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王兴强案审判长蒋林,向媒体通报了王兴强案的审理情况。

  蒋林向媒体通报说,被告人苏扬原是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燎原派出所民警。2003年以来,苏扬与被告人王兴强关系逐渐密切。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兴强安排苏扬等人筹建合川亚能建材厂。苏扬明知王兴强投入的筹建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借用妻妹的身份证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折,协助王兴强转移资金170万元,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王兴强的上述款项用于合川亚能建材厂的筹建。2009年7月,苏扬以妻子袁小琴的名义等人签订虚假股权协议,隐瞒王兴强在合川亚能建材厂的投资。

  蒋林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我们认为,被告人苏扬王兴强委托其开办建材厂的资金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法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 

  洪涛通报黎强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依据

  华龙网12月29日15:40分讯(数字记者李心成、庞可、阙影) 在今日下午举行的黎强案、王兴强案媒体通报会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黎强等人涉黑案审判长洪涛,向媒体通报了黎强案的审理情况。

  洪涛审判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首先,渝强等公司虽是合法企业,但黎强利用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公司成员的制约关系,指使、授意在渝强公司担任领导层的家族成员、员工及部分承包车主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稳定性、严密性和人数众多的组织特征。

  其次,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非法经营以及操纵恶意上访、集访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除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和消费外,还用于行贿和支付组织成员的“工资”、“出场费”以及组织成员违法犯罪被查处的费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经济特征。

  第三,该组织围绕运输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手段,打压排挤竞争对手,并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保护从事非法经营。黎强还召集其他几家民营公司组建“共创公司”,约定如公司董事因执行公司事务、执行董事会决议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拘留,则其他董事每人补助被追究者人民币200万元。公然对抗法治秩序的意图非常明确,在重庆客运行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控制特征。

  洪涛解释为什么黎强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华龙网12月29日15:40分讯(数字记者李心成、庞可、阙影) 在今日下午举行的黎强案、王兴强案媒体通报会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黎强等人涉黑案审判长洪涛,向媒体通报了黎强案的审理情况。

  洪涛审判长对黎强是否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解释说,经审理查明,黎兵组织西朝线车主围堵西彭车站,事前黎兵没有与黎强、何永红等人共谋,也没有受人指使,虽然何永红在堵车站第二天接运管所通知代表渝强公司参与了协调,但黎兵等人的要求并未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认可,渝强公司并未获得利益,且不能证实何永红在协调会上对黎兵等人的行为有支持的言行及黎兵是为了黎强组织的利益所实施的犯罪。因此该犯罪系黎兵个人犯罪,不应认定为黎强组织的犯罪。故没有认定此项控罪。

  洪涛:为什么姜春艳不构成受贿罪?

  华龙网12月29日15:45分讯(数字记者李心成、庞可、阙影) 在今日下午举行的黎强案、王兴强案媒体通报会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黎强等人涉黑案审判长洪涛,向媒体通报了黎强案的审理情况。

  洪涛审判长向媒体说,公诉机关指控,黎强以过春节拜年及平时送红包等名义,先后送给姜春艳10000余元。2004年,姜春艳儿子考上大学,黎强送给姜春艳3000元。指控受贿10000余元的证据为“打包”认定,在时间、地点、金额等情节上不能相互印证。由于姜春艳的儿子系黎强干儿子,考上大学送3000元符合常理,公诉机关也未指控这3000元有何具体权钱交易请托事项。因此指控姜春艳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为什么肖庆隆不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华龙网12月29日15:49分讯(数字记者李心成、庞可、阙影)在今日下午举行的黎强案、王兴强案媒体通报会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黎强等人涉黑案审判长洪涛,向媒体通报了黎强案的审理情况。

  洪涛审判长在解释为什么肖庆隆不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说,经审理查明,特钢厂100辆生活车规范化是沙坪坝区政府为了维护特钢厂地区社会稳定及满足特钢厂厂区群众出行的需要而向市政府提出,并经市政府、市交委、市运管局同意,由市运管局确定运力指标70辆。

  渝强公司与钢城公司已于2004年2月18日签定按比例合作经营特钢厂的70辆生活服务车协议,而被告人来有刚邀约社会人员威胁车主的事发生在2004年的下半年,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肖庆隆得知上述情况后,仍利用管理职权进行协调,最终促成并帮助渝强公司与钢城公司合作不当。

  渝强公司与钢城公司合作本身是正当的商业行为,肖庆隆只是在运力指标分配上提出了渝强公司与东赢公司按比例分配方案,但市运管局批复并没有同意这种分配方案,公诉机关指控渝强公司在肖庆隆的支持、帮助下,获得了49辆指标车证据不足。

  渝强公司708线路的12辆客车、陈家桥至回龙坝线路的5辆客车非法经营时,对非法经营的查处职责已统一由市交通执法总队行使,沙坪坝区运管所已没有查处职责,公诉机关指控肖庆隆放任渝强公司非法经营证据不足。

  因此,法院认为肖庆隆不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为什么沈涛、黎兵、胥平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华龙网12月29日15:52分讯(数字记者李心成、庞可、阙影)在今日下午举行的黎强案、王兴强案媒体通报会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黎强等人涉黑案审判长洪涛,向媒体通报了黎强案的审理情况。

  洪涛审判长在解释为什么沈涛、黎兵、胥平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说,被告人沈涛所实施的寻衅滋事是个人行为,而非为了黎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益。被告人黎兵、胥平殴打罗太全是为了黎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益所实施的犯罪,但黎兵、胥平除上述行为外,没有再实施其他与黎强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故不能确认黎兵、胥平已经加入了黎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邓成伦、雷恩科等人受被告人郭显立的邀约参与了殴打车主,但他们事前与黎强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组织关系,事后也没有得到任何报酬,也没有因此成为组织成员并为组织利益再实施过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故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洪涛解释判处黎强2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依据

  华龙网12月29日15:52分讯(数字记者李心成、庞可、阙影)在今日下午举行的黎强案、王兴强案媒体通报会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黎强等人涉黑案审判长洪涛,向媒体通报了黎强案的审理情况。

  洪涛审判长在解释对黎强量刑依据时说,被告人黎强所犯的7项罪名中,除行贿罪刑法规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外,其余指控罪名最高刑期均为有期徒刑。被告人黎强所犯行贿罪,不属情节特别严重,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因此,黎强所触犯的多项罪均应在有期徒刑内予以判处。鉴于其所犯罪行较多,总和刑期已达37年,因此数罪并罚后,判处了最高刑期20年。

  涉黑案定罪严格遵循“铁证如山”

  华龙网12月29日15:58分讯(数字记者李心成、庞可、阙影)在今日下午举行的黎强案、王兴强案媒体通报会上,和重庆市一中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王兴强案审判长蒋林,向媒体通报两案的案件审理情况。

  洪涛审判长解释说,无论涉黑案件或是非涉黑案件,依法和公正都是法院必须遵循的准则。法院严格做到了三个“准确认定”:一是准确认定“涉黑”案件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二是准确认定“涉黑”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三是准确认定“涉黑”案件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外的主要罪名。在证据方面,严格做到“铁证如山”,没有证据、证据的证明力不足、证据的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都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洪涛说,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有31人,被告单位4个,其中指控涉黑被告人共21人(包括组织、领导者1人,骨干成员5人,一般参加者15人),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3人,指控罪名共13项。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被告单位2个,有2个被告单位宣告无罪;认定涉黑被告人13人(包括组织、领导者1人,骨干成员3人,一般参加者9人);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2人;指控罪名共12项,有14名被告人及1个被告单位的部分指控罪名不成立,其中包括没有认定黎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逃税罪。

  在准确定性的同时,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确保罚当其罪。除黎强外,在其余30名被告人中,有25人被分别判处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3人被宣告缓刑,有1人被判处拘役,有1人被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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