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媒体报道称,在“重庆打黑”过程中,一些律师担任公安机关的“打黑参谋”,并进驻“专案组”,“和警察、检察官一样,吃住在专案组”,“每天也看案卷到十一二点”,其职责“主要是为案件侦破质量把关”。据介绍,重庆已经专门聘请了50多名律师参与,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依法侦破”。这看似是一个司法新创举,而实际上需更慎重考虑是否有损害法律公平之嫌?
中国《律师法》第28条第(三)款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业务范围是“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业务范围并不包括接受侦查机关的委托参与侦查相关的事务。
诚然,律师也能担任公安机关的法律顾问。《律师法》第28条第(一)款也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但是,这主要是指在行政和民事事务中,而不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105条第3款、第119条,规定了侦查机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但是,律师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类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参与侦查过程中的人员。
需要指出的是,在《律师法》中,之所以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从事会见、阅卷等法律活动,其原因就是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而侦查机关则处于强势地位。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对侦查机关有所制约,在制度设计上,就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如果在侦查阶段,律师一方面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在帮助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这有违《律师法》的立法意图与律师制度设置的初衷。
目前,在侦查阶段中,尽管制度设计上已经考虑到了侦辩的平衡。在《律师法》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侦辩双方并不处于平衡的状态。律师会见难以及会见被监听的问题相当普遍和突出。因此,如果律师,哪怕是个别或部分律师,参与侦察机关一方的工作,这无疑将加重侦方的分量,使原本期望平衡但已经失衡的侦辩状态更加倾斜,违背了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理念和基本原则。
黑恶不除,国无宁日,打黑是每个公民和机构都支持的好事。但是,在“打黑”过程中,律师也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坚守职责就是坚守法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管是以什么样的名义,律师都不应跨越法律赋予的职责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