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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3家KTV被判每首歌曲赔付500元侵权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7日00:06   都市时报

  历时近一年,云南省首例卡拉OK版权诉讼案有了终审判决。被告昆明游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游龙KTV),昆明吉全惠商贸有限公司(星月明珠KTV),阿房宫经贸有限公司(阿房宫KTV)三家KTV经营场所,总共需要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旗下的两个被告赔付近6万元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家KTV需要赔付1.4万元—2万元不等。其中,每首歌的侵权费用从一审判决的56元涨到了500元。

  2009年1月13日,音集协旗下的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和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财产权”为由,将昆明的星月明珠、游龙、阿房宫3家KTV一同告上法庭。 8月初,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3家KTV仅需要各自承担9000元的经济赔偿,赔偿总额还不到3万元。其中包含280元的侵权费,算下来,每首歌的侵权成本仅56元。

  音集协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3家KTV被告陆续收到了省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终审判决支持了一审“停止侵权、删除相关音乐作品”的判决,但认为原判酌定KTV的侵权费为280元数额过低,不利于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也不利于合理促进文化市场的有序发展,于是将侵权费提高到2500元。另外,之前争议的一个焦点——取证消费款,判决认为,这属于必要支出且数额合理,也应由KTV方负责支付。加上律师费、公证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3家KTV需分别支付近2万元的赔偿金额。

  “500元一首!这或将成为云南省卡拉OK行业侵权的标准。”音集协云南地区首席代表张晏辉表示,这个标准在全国来说比较低,但是500元一首的侵权费,给云南卡拉OK行业敲响了警钟,这是对云南的卡拉OK著作权保护的支持。“以后我们在云南的卡拉OK诉讼中,将启动海量证据诉讼。”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昆明许多KTV认为,相比500元/首的侵权费和庞大的版权费用,他们还是愿意选择和音集协对簿公堂。

  “这个案子历时一年,每家被告KTV也才赔了不到2万元钱。”某KTV负责人说,昆明一家50个包间的KTV若要交纳版权费,每年就要交15万元,所以宁可依旧保持观望态度,暂时不准备交纳版权费。

  对此,音集协相关工作人员透露说,下一步的海量诉讼就是为了防止这一情况产生,要让那些持观望和逃避态度的卡拉OK企业明白侵权成本远远大于合法使用费用。而对本案中的3家KTV,音集协表示有可能要继续取证,继续向法院起诉,直到这3家云南KTV中的‘钉子户’愿意公开承认自己侵权,并交纳版权费为止。(都市时报 记者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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