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下午,一位19岁的小伙找到郑州一家媒体。他叫李凯强。一坐下他就迫不及待地问起记者: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记者回答“肯定会”。
接着,他讲起了2008年8月21日,还是大学生的他,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扶起一位老人和前几天收到法院判他赔7.9万元的故事。
他想找到当天的目击证人。
他重复最多的一句话:“我是清白的。”
他是救人者还是伤人者?她是碰瓷者还是受害者?
判决:小伙赔偿“被撞”老太7.9万元
2009年12月28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给李凯强下达判决书,内容是这样的:
2008年8月21日15时14分,原告宋某驾驶自行车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被告李凯强驾驶的电动车挂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后,由于没有医疗费用遂回家治疗至今。法院认为,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某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因此判决李凯强15日内支付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李凯强: “我是看她摔倒了,过去扶她起来”
“我是看她摔倒了,过去扶她起来的……”6日下午,李凯强说起前年夏天的这起事件,仍重复着这句话。
那天,他骑电动车经过郑大一附院侧门时,车子没电了,他准备去亲戚家充电,骑得很慢。就在他往棉纺路上骑的时候,突然“砰”的一声,他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
他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他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嘴里“哎哟”着。
“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可就快扶起来时,老太太一把抓住我说‘你撞伤我的腰了’。”
李凯强和老太太争执时,几个路人围上来,其中有两位中年妇女让他赶紧走,并告诉他:“我们都看到了,你没撞她。”
附近执勤的巡警过来,老太太反复念叨:“他骑车闯了红绿灯,撞伤了我的腰。”
李凯强说,他清楚地记得巡警当时强调:“我再跟你说一遍,这儿就没有红绿灯。”
老太太随后打电话叫来儿子,李凯强也只好给父亲打电话。
此时,现场已经有不少围观的人,有人说:“这小伙子根本没撞到她,她这是碰瓷,要讹人啊!”
李凯强的父亲来了,老太太的儿子索要医药费,双方僵持不下,李凯强的父亲陪同老太太去了郑大一附院。
交警:认定李凯强无责任
2008年9月3日,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无法查证此次交通事故是由李凯强、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
“既然没有认定我负该事故责任,就不能认定是我的行为给他造成了伤害。”李凯强辩解。
他的律师也认为,无法查证,可以说,李凯强无责任。
法官:判决是公正的
该案的法官说,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老人是碰瓷。法庭上,虽然李凯强家人说是当时他扶老太太,并非撞着她了,但李凯强并未提供有力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无法查证事故责任是其中的哪一方,那按照公平原则,双方各承担50%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也是公正的。
后记:怕“惹祸”,坐公交也不敢让座了
李凯强的父亲说,前段时间,孩子跟他妈妈说,他坐公交,一位老先生站在旁边,他想了半天也没让座,回家后心里不舒坦很久。
“为什么不让座?”
妈妈说:“孩子告诉她,‘万一我一让,他再说我怎么着他,又是扯不清的事。’”
李凯强说,经过这件事后,他对人的看法彻底变了。在学校里,老师天天教他人民警察为人民,可当他真的做了一件助人为乐的事情却遭到起诉。
链接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马上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其去医院检查。老太太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的。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此案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