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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实习生 张哓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2010年全年继续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免征税。
政策包括: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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