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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余鲲涉黑团伙受审36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2日15:23  新华网

  新华网贵州频道1月12日电 (记者李忠将、王橙澄)日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涉黑团伙案"盘县帮",36人被判刑。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2月,盘县人余鲲(绰号"余耳朵")伙同吴新欢(绰号"土耳其")、付四彦、李桃元等人在盘县盘官镇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余鲲等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余鲲等人刑满释放后,在盘县火焰山等地开设赌场,逐步形成赌博团伙。

  2007年5月,为非法控制赌场,余鲲带领团伙成员付四彦、张丰麟、李桃元等人到其他赌场上强占股份。此后,吴新欢召集其狱友赵方、袁兴贵等与社会闲散人员加入犯罪团伙,在盘县多个地方开设赌场,并召集了一批人加入赌博团伙。为非法控制赌场,该团伙成员冲砸其他赌场并强占,以达到独家开设目的,对野外赌场形成非法控制。

  法院审理认为,在组织特征上,该组织成员以劳改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主,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成员固定,共50余人;骨干成员手下又分别带有一帮成员,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型。

  在经济特征上,该团伙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聚敛钱财。为了控制组织成员,余鲲、吴新欢还用非法聚敛的钱财给骨干成员按股分红;给赌场放哨、维护秩序的管理人员每天发100元工资。2005年至2007年8月,余鲲、付四彦等人开设赌场期间共非法获利80余万元;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吴新欢、赵方等人开设的赌场共非法获利40余万元。在吴新欢家查获的账本记载:2008年1月6日至11日非法获利182070元,放高利贷45万元。

  此外,在行为特征上,该团伙均是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在非法控制特征上,采取索要赌场股份,不给就打、砸的方式占有非法赌场股份。该团伙以余鲲、吴新欢为首,成员分工明确,这些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敛财,并用所敛钱财购买管制刀具、"天雷"、汽车、自制手枪等犯罪工具,甚至在当地插手煤矿股权纠纷,逐渐由一个普通的赌博团伙演变成为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以余鲲、吴新欢为首的团伙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一定的组织纪律。该团伙通过开设赌场、强占野外非法赌场股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插手煤矿股权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盘县和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和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余鲲、吴新欢团伙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对此,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组织领导者和成员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共36人获刑,5人免予刑事处罚。吴新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余鲲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赵方因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蒋先进因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其余32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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