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董锐莹 记者 郭红文 实习生张心宇)开车尾随银行取款人、行至偏僻路段持枪威逼他人实施抢劫,并在一次抢劫中枪杀两人。1月1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陕西府谷“5·29”特大持枪抢劫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张宏怀死刑,以抢劫罪判处彭德华死刑,另外一案犯因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死缓。
张宏怀、彭德华、赵国强均系山西省灵石县人。2008年4月,张宏怀提议采取开车尾随银行取款人、行至偏僻路段持枪威逼他人的手段实施抢劫。赵国强同意,二人便于2008年4月19日,在山西省柳林县驾车跟踪银行取款人康某某、李某某,持枪抢劫现金20万元及手机两部,将被抢劫者锁入汽车后备箱内后逃离,赃款挥霍。同年5月,张宏怀又纠集赵国强、彭德华及尤文强(在逃)经过共同预谋、策划和准备,于5月29日在陕西省府谷县再次以同样方式实施了持枪抢劫,抢劫中枪杀张某某、史某某两人,抢劫现金200余万元及手机一部,赃款四人均分后挥霍。
榆林中院一审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张宏怀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彭德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国强因有投案自首情节,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彭德华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省高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彭德华检举同案张宏怀在山西抢劫杀人的线索,经公安机关调查不属实。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张宏怀、彭德华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