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龚菲) 本月起,江苏、浙江、安徽三地已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在该地区跳槽后,其医保关系可以“带着走”,转移接续后,在新就业地享受医保待遇——昨天,早报记者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厅获悉,《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已在江、浙、皖三地印发,该意见在探索长三角医保关系转接的办法时,针对人群将会逐步扩大到灵活就业及其他人员。
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厅负责人介绍,该意见针对的人群是在转出地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跨地区就业,医疗保险关系需随同转移,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意见》指出,参保人员在长三角地区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应予以承认,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不设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超过3个月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转入地有关等待期的规定执行。
《意见》规定,在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可通过医保经办机构转移,医保统筹基金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医保统筹基金转不转,转移比例是多少,国家还没有具体的说法。”该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三省将针对这一“瓶颈”商讨解决办法。该负责人说,尽管该《意见》从本月起开始实施,但具体的操作细则还要进一步制定、完善,真正能实现医保关系在长三角顺畅转移接续,还有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