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月22日电 (记者顾烨) 江苏淮安首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件近日由当地法院一审宣判,故意向水源地排放工业废水、造成淮安全市自来水污染的化工企业被判处罚金100万元,8名相关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2009年2月中下旬,淮安市区饮用水出现异味,一度引起了市民恐慌。洪泽县人民检察院举证指控,污染源为洪泽日辉助剂有限公司。这家公司负责人袁国来、戈建东、肖志东多次出资安排个体老板张百鸣、张百平等人,将含有有毒有机污染物的工业废水故意排放到苏北灌溉总渠,造成水体重大污染。
同年2月19日10时至20日22时,淮阴抽水站从已被污染的苏北灌溉总渠抽水1500万立方米,这些水后来被淮安市北京路水厂和城南水厂取走,进入淮安市自来水管网,给全市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给自来水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万多元。
后经查明,张百鸣、张百平为感谢袁国来、戈建东给他们提供了这笔废水处理生意,分别给予袁国来、戈建东6.1万元和5.61万元回扣。
洪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洪泽日辉助剂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并赔偿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人民币35万多元;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袁国来、戈建东有期徒刑29个月和22个月;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肖志东等6名被告人1年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执行缓刑,另外并处8名被告人2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
对于被告单位及8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法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目前,此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判处的附带民事赔偿和罚金正在执行中。
据承办法官介绍,此案发生在2009年春节后不久,淮安全市近一周时间无法正常用水,是这个市首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件。人民法院既对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又对犯罪单位和个人判处附带民事赔偿及罚金,具有很强的法律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