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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工“讨”回集资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6日00:00  兰州晚报

  本报讯 下岗后领取集资款,发现领款单上已有签名,自己的血汗钱竟然被他人冒领。1月20日,城关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让奔波了5年的方先生终于从原单位“讨”回了1万余元的集资款。

  案情:万元集资款被人冒领

  方先生原是我市一家汽车修理厂职工,1996年厂里组织集资活动,他当时共向厂里交纳了1万余元集资款。2006年企业改制时,方先生与厂里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自己的集资款时,发现1万余元的集资款被人冒领,而领款单上的签名竟然不是自己所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他多次与厂里交涉均遭到拒绝。投诉到兰州市信访局后,厂里仍以领款程序合法,签名真实有效为由拒绝返还集资款。无奈之下,方先生被迫提起诉讼,要求汽车修理厂返还自己的集资款。

  为证明领款单上的签名非自己所签,经方先生申请,法院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鉴定书证明领款人方先生的签名笔迹不是方先生本人书写。

  判决:被告应退回集资款

  开庭审理时,汽车维修厂提出3条反驳意见:一是厂里当时向方先生支付了上述集资款,领款人通过签章从银行领取了集资款;二是司法鉴定书仅仅对领款单据上的签名进行了鉴定,而对印章没有鉴定;三是此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兰州市相关部门2005年关于企业改制批复,诉讼时效应该从2005年开始起计算,也就是说方先生2005年就知道单位改制的事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1996年原告方先生参与被告汽车修理厂集资活动时,向厂里交纳了1万余元集资款。2006年方先生要求还款,并为此向有关部门反映至2009年8月,故其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汽车修理厂虽然对笔迹鉴定结果有异议,但未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故应当将上述集资款返还给方先生。于是,城关区法院判决:被告汽车修理厂返还原告方先生1万余元集资款,案件受理费及1500元司法鉴定费由被告汽车修理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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