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俊通讯员蒋忻宋欣然
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在享受普调的基础上,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就高不就低。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农垦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标准
按照《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向高龄人群倾斜
对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1930年1月1日—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向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乡镇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退休村千部政策
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参保的退休村主职干部和按照《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参保的退休农工,比照国有农场退休农工的办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