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锐实习生熊怡静)项目经理王某受贿53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这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在市中院二审。
经查,2006年5月至2009年2月,王某担任本市某公司项目经理期间,利用对工程项目整体管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款共计53.19万元。2009年5月11日,王某向检察机关自首,交代全部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还主动提供其公司另一嫌疑人受贿线索(经查证属实)。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庭上,王某称其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一审量刑过重。公诉人也认为,王某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考虑减刑。
据了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是近年越来越多的一种经济犯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