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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类疾病可支取公积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6日03:10  华商网-华商报

  近日广西传出允许支取公积金治大病的消息,引起西安市民关注,不少人来电询问西安的情况。实际上,西安是国内较早迈出这一步的,10类重大疾病允许支取公积金等人性化措施已实行一年半。

   这些情况可取公积金

  按照2008年7月31日出台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类情况更强调 “生存权 ”

  作为“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能否用于其他用途一直是社会上争论的一个问题,支持者认为其可以提高大量处于闲置状态的公积金的利用效率,反对者则担心将给住房保障带来风险。

  反对者的观点很明确,公积金既然定义为“住房公积金”,那与“住房无关”的事情就不应该支取公积金;支持者则认为,目前公积金大量闲置,与“住房”相比,“生存权”、“健康权”更值得关注,能让闲置的资金为职工本人最大限度地服务,真正体现了设立公积金的初衷,同时出现的风险则可通过加强管理避免。

  据了解,《细则》出台前,西安和国内其他城市一样,公积金支取的条件主要有购房(上述1、5、6项)和销户(上述2、3、4、11、12项)两类。《细则》新增的7、8、9、10四项,不属购房、销户,都是针对职工遭遇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更多的是保障职工的“生存权”、“健康权”。

   政策解读

  并非所有疾病都可支取

  ■第八项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使家庭应负担的医疗费用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提取时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本人患病的,须提供婚姻或亲属关系证明。

  ■10类疾病属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直系亲属指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不包括兄弟姐妹。

  ■符合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提取至整数。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一次;属于第九项提取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周沐辉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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