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读者张先生问:我父亲去世后,父亲原单位编撰的单位人物志中,丑化其形象,且对外公开发行,我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李焕稳律师解答:可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自然人死后其亲属对以侮辱、诽谤、丑化等形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死者的配偶、子女可以作为原告。
本报记者唐琼整理
转发此文至微博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