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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画狼图在博客中被“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6日09:54  内蒙古晨报

  

版画狼图在博客中被“盗”
■新苏雅拉的作品《狼王》

  内大艺术学院毕业生新苏雅拉获赔1.5万元

  1月23日,新苏雅拉拿到了15045元的赔偿。这意味着在长达9个月的诉讼后,他为被侵权的版画作品《狼王》讨回了说法。

  版画成为他人商标

  1月25日,记者电话联系到了毕业后在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做外聘教师的《狼王》创作者新苏雅拉,他告诉记者:“若不是一个好朋友去参加巴彦淖尔市的一个商品博览会,到现在我都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盗用了。”

  据新苏雅拉介绍,2009年4月,他从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毕业。一天,一个朋友在巴彦淖尔市参加商品博览会,打电话来询问他是不是将《狼王》的版画卖掉了。当时他一头雾水,自从参加完学校的作品展,版画一直都在自己手里,没有人前来购买,更没有人征求他的意见使用版画。

  最后他才得知,他的版画成为了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保康酒厂菊丽马的白酒商标。新苏雅拉说,自己将这幅作品放在了博客中,根本没想到这幅作品会被他人从博客中盗用。

  一句“不值钱”激怒作者

  得知版画被盗用后,新苏雅拉联系到了北京丰台区科技园瑞新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据这家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菊丽马酒的商标是由他们公司定的,白酒的宣传及销售都由他们公司负责。

  对方提出,这件事最好双方协商解决。不过,对方的一句话惹恼了新苏雅拉。

  据他讲,协商中,这位负责人认为他只是一个刚出校的学生,没有名气,画也不值钱。对方的一句话让新苏雅拉大为生气,拒绝私了,决定起诉。

  新苏雅拉告诉记者:“原本我不想那么麻烦,只要他们不再使用我的画,并且给我一定的赔偿,我就不再追究。可对方5000元的赔偿让我实在无法接受,要继续协商。”

  新苏雅拉认为,虽然自己并不是名家,但这幅画倾注了自己的心血,并参加学校举办的书法、绘画、摄影展,虽然没获奖,但是得到了学校专业老师和同学的好评。“不管值钱不值钱,未经我同意,擅自使用我的作品,就属于侵权。”

  起诉后获赔1.5万元

  2009年10月,新苏雅拉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将瑞新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保康酒厂推上被告席。

  新苏雅拉认为,瑞新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保康酒厂未经允许,进行剽窃,擅自将他的美术作品用于白酒包装上,牟取暴利,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二被告赔偿人民币30万元。

  在辩论席上,科技公司称,新苏雅拉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为著作权人,他们公司并未剽窃原告的作品,没有构成侵权。该公司还称,因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未获取暴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第二被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保康酒厂则称,酒厂并未侵犯原告著作权。酒厂生产的白酒是基于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协议进行灌瓶,短期存储和装车,涉案白酒均由科技公司销售;酒厂只收取酒水和相关费用款,并未牟取暴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新苏雅拉提供的版画原件及复制件上均有署名,并提供毕业学校的证明予以佐证。科技公司辩称原告不是该画的著作权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确认新苏雅拉是版画《狼王》的著作权人。

  最后,法院认定,科技公司和酒厂在产品包装及酒瓶上截取使用原告版画作品的部分图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署名和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作品在相关酒类产品销售中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科技公司和酒厂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版画作品的涉案事实、情节、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本报记者 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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