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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差拒交物业费”恐不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6日10:20  辽一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 房延彦 谭皓)以后,业主以物业服务质量差为由拒交物业费,恐怕要行不通了。

  昨日,沈阳政府法制网发布了《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指出,物业管理区域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同时,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开发遗留问题、物业服务质量问题、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费。业主拒付物业费、不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被选举权等共同管理权予以限制。

  《条例》指出,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共用设施停放机动车辆的,可收取泊车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以公开招投标或者邀请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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