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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万房子可获200万拆迁补偿卖房者后悔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6日11:22  云南网

  已经卖掉的房子还能要得回来吗?近来波罗村的许多村民都在探讨这个问题。事情的起因是,早些年他们将房子低价卖出去,现在获知波罗村作为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每户都能得到一笔不小的赔偿款,于是,他们想要回卖掉的房子。昨日,盘龙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原告] 14万房子可获200万拆迁补偿

  2002年12月30日,通过熟人介绍,波罗村村民陆某将位于波罗村378号占地面积为106平方米的两层房屋以140660.00元卖给福建商人乐某。由于陆某出卖的住宅属于农村宅基地,无法进行房产和土地过户转移手续,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陆某将房屋的所有证件都交给乐某保管,不论今后发生社级以上政府部门占用房屋,卖方不得再有任何理由加以经济干涉及肇事行为。

  乐某买回房屋后,拆除原来两层旧房,重新建盖了一栋5层小楼,并进行装修居住至今。2009年,陆某获知昆明城中村改造即将拆迁波罗村,根据政策规定,乐某的五层楼一旦拆迁,将会得到200多万的拆迁补偿,于是,陆某将乐某起诉到盘龙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的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并返还已出卖的房屋,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认可合同无效 起诉超诉讼时效

  昨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就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农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是否可以转让,权属归谁以及买方房屋造价是否需要评估等几个方面展开了辩论。

  陆某代理律师认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 根据国家政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农村宅基地或房屋而与其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无效。且根据调查,乐某在福建老家另有一套宅基地,相关政策也规定,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从这层意义上来说,乐某签订的购房协议是无效的。

  乐某的代理律师认可双方协议违背了相关政策,但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子,是返还房屋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呢?律师认为,原告明知按政策规定不可能出让该处房子,还主动托中介找买家,将房子卖给被告,本身就存在过错,而且按规定,此案已经过了诉讼期限。

  由于双方不愿意调解,法院表示择日宣判。

  昨日的庭审,许多波罗村村民前来旁听,他们均是与陆某的情况一样。村民表示,“看法院如何判决,再决定是否起诉。”

  记者 汪艳霞 (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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