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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给钱就告你强奸” 恋爱不成敲诈男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6日11:35  大众网-齐鲁晚报

  □通讯员李静

  □记者陈晨

  本报济宁1月25日讯女青年张某与男友刘某恋爱未成,先是以刘某强奸自己为由借机向其索要钱财未果,后又伙同他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刘某写下欠条。近日,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3月,女青年张某与男青年刘某相识并与其发生关系,后刘某提出分手,张某感觉自己吃了亏,以怀孕为由,“不给钱就告你强奸”相威胁,向刘某索要钱财未果。2009年5月,张某恼羞成怒,纠集四名男青年,驾车将刘某带至济宁东北部树林处,对刘某实施殴打和语言威胁,最终逼迫刘某写下欠张某50万元的欠条。次日凌晨,刘某趁张某等人熟睡之际逃脱并报警。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纠集他人采取殴打、威胁及拘禁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敲诈勒索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纠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张某能坦白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又系初犯,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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