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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交通事故“天价赔偿案”:原告获赔107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6日13:5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1月26日消息(记者杜金明 通讯员楼力钧)近日,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诉讼标的高达767万余元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交通事故中成植物人的王女士获赔107万元。

  2009年2月16日下午,史某驾驶宁波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女士发生碰撞,造成王女士受伤。因无法查实事故时交通信号灯状况,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证,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抢救。王女士先后在宁波慈爱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极重型颅脑损伤”。经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女士颅脑损伤后呈植物性生存状态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属完全护理依赖。至2009年8月底,王某已花费医疗费36万余元,史某所在公司支付了14.9万元。

  因责任无法认定,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涉及商业险能否全额赔偿,以至该起纠纷一时难以调解。王女士的丈夫葛某遂以法定代理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某、史某所在公司、保险公司赔偿767万余元。诉讼请求中除已发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外,主要为后续治疗费544万元、护理费134万元。该案受理后,被称为“天价赔偿案”,诉讼标的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个案中有史以来最高。

  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的合法合理性分歧较大。因案情重大、复杂,考虑到案件特殊性,庭审后合议庭未作当庭宣判,决定分头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总获赔107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史某所在电子公司除已付的14.9万元外,另赔偿80.1万元,在2010年6月30日前分三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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