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
据媒体报道,一男子到徐州某些高校联系生意,以每张加价10元的条件帮助学生购买车票,1月19日上午,该男子携带90余张学生证到徐州站售票厅排队购票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随后,民警将这名男子带至派出所值班室进一步审查。经查明,该男子姓赵,家住徐州市。民警在其身上还发现了九张刚买的火车票,他共计携带了93张学生证。
据赵某交代,在校学生即将放假,他主动到徐州市内一些高校联系,以每张加价十元的“辛苦费”帮助大学生购买火车票,首批联系了90多个大学生,没想到才买了几张就被民警查获。
该报道刊发后,不少在校大学生向媒体反映了他们的看法,他们大都认为赵某与那93名学生之间是“公平交易”,赵某以劳动换取合理的报酬,不应该被刑拘。
但警方认为,赵某的这种做法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倒卖车票有了一定的数量和金额,已构成了倒票的违法行为。徐州火车站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铁路部门的代售点也是收取5元手续费,但那是在取得合法营业资格和证件后的一种市场经营行为,应该与个人买卖车票行为区别对待。
法律看点
1.该男子替人代购火车票,为何会被刑拘?该行为和票贩子倒票的行为是否一样?2.如果是因为顺便的原因替人代购了少量车票,但收取了适当的劳动报酬,是否也属于违法?3.替人买票时应注意什么,以避免好心反惹祸。
律师解答
法律没详解“倒卖”刑拘代购者有待商榷
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杰说,该男子之所以被刑拘,主要是警方怀疑其行为涉嫌倒卖车票。
根据我国刑法第227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构成倒卖车票罪。
199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关司法解释。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由于上述法条规定得较为笼统,对于“倒卖”一词没有详细解释。
所以说,该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倒卖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王杰律师说,另外,由于现行物价相对于1999年司法解释公布时有很大浮动,故以司法解释的金额标准评估该男子的行为,对该男子较为不公。
所以说,对该男子进行刑拘的处理有待商榷。
代购行为双方自愿不应归为“票贩子”
王杰律师说,该男子的行为与票贩子的倒票行为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购买方的自愿性方面:学生在代理费用不高的情况下,自愿向该男子购买。
而一般的票贩是趁旅客急于回家,索取高额代理费,其行为是乘人之危。代理费金额:该男子与学生双方在购票之前已达成统一的代理金额。该代理金额不会因为市场需求过热而变动。票贩往往根据需求进行炒票,将含有高额附加费的票转手卖给乘客。
行为主观动机:该男子以劳动获得合理报酬;票贩为获得高额手续费转手卖车票。
顺便代购少量车票行为应当属于合法
王杰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样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如果代购方的主观动机是为了方便他人而代为购买少量车票,不存在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况,其行为应该认定为合法,属于一般的民事代理行为。
律师提醒
帮人购票严控数量以免好心招来麻烦
春运已到,帮人买票的情况在所难免,那么替人买票应注意什么?
王杰律师说,首先,代购票的数量不要过多,从而有利于车站售票部门有效监控销售秩序。
其次,最好不收取代理费用,如果收取请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且事先双方确认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