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律师违规违法执业,靠关系办案,为赚大钱赚黑钱不惜铤而走险,从源头上来分析,把律师划入‘新的社会阶层’,这个定位错了。”省政协委员、江苏圣园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晋庥在昨天下午参加社科界小组讨论的间隙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关于身份:律师不该是“商人”
“关于李庄案,从媒体曝光出来的种种违法行为看,在律师行业当中并不少见。”徐晋庥告诉记者,一些律师靠关系办案,为赚大钱赚黑钱不惜铤而走险,与腐败分子沆瀣一气,赚取不义之财。
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缘于对律师行业的不恰当定位。徐晋庥说,把他们划为“新的社会阶层”,归入非公经济、自由职业者、私企外企高管高知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等行列,使得社会错误地把律师当做个体户、商人,把法律服务当做商业行为;律师自己也把自己看做商人,把法律服务当做生意来做,招揽业务商业化,诉讼也商业化。“商业化等同于利益最大化。”这位从1985年就从业的老律师告诉记者,诉讼的、非诉讼的,民事的、刑事的,无论什么业务,运用商业手段、腐败手段运作,这种行业潜规则,已属公开的秘密。
他建议,政府应当将律师的社会定位作为专项的课题进行调研,首先是把律师机构从“企业”这一归类中划出来,变成“合伙制的事业”,或“民营的事业单位”。在律师人员性质、社保待遇等方面,也不应该“体制外”。另外,他还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首先要坚决杜绝以赚钱多少评判律师的错误导向,应以律师的业务水平、道德品质、社会声誉和公益活动为标准,引导律师向正确轨道发展。
关于职能:就该为执法机关“挑毛病”
以刑事案件为例,徐晋庥委员认为,国家设立律师制度,就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为了监督执法机关有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执行法律,以维护国家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现在,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却演变成了一场侦察与反侦察的闹剧。”他以“李庄案”为例表示,公安机关查涉黑人员,而李庄是涉黑人员的辩护律师,查公安机关有没有违法,结果公安机关不让查,反过来追究李庄的法律责任,那么律师制度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徐晋庥委员直言,要追究律师责任,也应由第三方来追究,而不是被律师监督的执法机关。
他建议将律师纳入包含法官、检察官在内的法律职业队伍,像监管公务员一样去监管律师,减少律师的违规行为。 实习生 李晨 本报记者 戚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