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已经过去了两年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这个由《物权法》直接“催生”的行政法规,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昨日,记者采访了参与征求意见稿起草的部分专家及长期从事拆迁法律事务的律师,大家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变化,尤其是摒弃了“拆迁”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迁”,从“拆”到“搬”折射出立法指导精神是最大限度保护被征收人合法的私人财产权。但受访专家也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焦点问题仍存在争议。
【问题一】
旧房改造是否属“公共利益”范围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只有因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征收房屋。那么,哪些可以被认定为公共利益,由谁认定,认定的程序怎样,被征收人如果有异议如何寻求帮助?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3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居首位。
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很难划分清楚,所以《物权法》没有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受访专家坦言,“公共利益”的界定在中外都是难题,比如“以危旧房改造为由进行大规模拆迁”属不属于公共利益就很难判定。公共利益的界定,事关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空间,因而也成为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说,征求意见稿在公共利益的认定上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定,照顾了我国现实。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两次专家座谈会上,不少学者一直坚持不能把旧房和危房并列作为公共利益的认定范围。
北京才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表示,过去拆迁引发矛盾的根源之一,就是对“公共利益”范围的过度扩张,很多地方政府以“旧城改造”的名义“经营城市”。其实,这在2004年8月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已有明确规定,将“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与“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作为并列事项。
【问题二】补偿怎样做到“拆一还一”
如何实现补偿公平、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中立,也是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争议很大的问题之一,28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用16个条款规定补偿。
王轶认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这些规定值得肯定。补偿标准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还包括如何处理对一般性居住房屋和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差别。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讨论中有不少专家认为应该充分补偿。比如2007年3月重庆“钉子户”事件中,如果按照一般性居住房屋标准,最后的补偿远远超标,但它原来是一个生意火爆的火锅店,不提高补偿难以弥补当事人损失。
针对征求意见稿中“违章(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王才亮认为,过去拆迁中这种做法引发了很多矛盾和冲突,新条例应当吸取教训,不能“一刀切”,特别是在政府自身掌握“违章(法)”认定权的情况下,应当将对违章(法)建筑的界定和处理明确纳入《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严格界定“违章(法)建筑”,规范征收行为。
【问题三】非因公共利益的拆迁如何规范
王轶说,由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制的是基于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拆迁行为,因此只是在附则里出现了一条“非因公共利益拆迁”的相关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对此,王轶表示质疑:“不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拆迁属于协议拆迁,报行政机关——房屋征收部门批准,从法理上讲不通。”
记者注意到,这个法条作出了几款原则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这可以理解为立法机关还是要强调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双方应该平等、自愿协商。
【问题四】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问题谁来管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霖表示,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国有土地”上,这就意味着,目前大量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条例涵盖。“我在长期的实务工作中发现,这部分问题比城市拆迁的问题还要大,许多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拆迁纠纷都发生在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夏霖说,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业主只拥有上面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对这类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政府需要支付的补偿只是建造和装修房屋需要的成本,基本无利可赚。而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升值很快,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压低补偿的方式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赚取高额差价,因此更容易和被拆迁户产生纠纷。
对此,王轶认为,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不属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因此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无法涵盖这部分内容。据《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