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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反家庭暴力条例可操作性差遭遇非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1日07:36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张剑波

  作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个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个月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该法规存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不够准确、处罚措施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可操作措施等缺陷,要真正起到预想的效果,还需进一步完善。

  来自银川市妇女儿童援助服务中心的一组数据显示:2008年、2009年两年,该中心受理家庭暴力案件142件,其中95%以上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无法忍受折磨,向援助服务中心求助的。

  据银川市妇女儿童援助服务中心主任沈晓霞介绍,家庭暴力有三种表现形式,大致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其中身体暴力是有形暴力,也被称为“热暴力”,精神暴力是无形暴力,又称“冷暴力”。遭受家庭“冷暴力”的许多妇女在心灵上受到的伤害甚至远大于身体上的痛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刘亚平律师认为,条例所规定的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其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不够准确,忽视了家庭暴力中“冷暴力”行为的存在,未将“冷暴力”形态纳入被惩处的范围中,也未对“冷暴力”行为的取证、调查作出详细规定,最终导致许多受害妇女遭受“冷暴力”后难以有效维权。

  天盛律师事务所胡彦炜律师则指出了条例存在的其他一些缺陷。比如,未对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作出界定。家庭暴力要达到何种程度,政府部门才会受理受害妇女的投诉呢如果只是两口子吵架,互相推搡,这算家庭暴力行为吗再如,条例并未明确对施暴者应采取怎样的惩罚措施,只是说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但究竟怎样处理,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并未作出规定。

  缺少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家庭暴力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我们民警执法中的观念障碍,导致此类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我们遇到这类报警,一般都是按照家庭纠纷处理,条例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缺少实际应用价值。”银川市胜利街派出所所长姚建民坦言。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公安机关没有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具体的程序设计,内部运行机制中也没有把家庭暴力行为纳入各类案件的统计。银川市虽然在一些派出所成立了“家庭暴力投诉点”,但因缺乏家庭暴力方面的相关配套措施等,这些投诉点无法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振华也认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隐秘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证据很难保全,法院判决又十分注重证据,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很难处理。条例的规定过于笼统,并未对受害妇女维权取证工作作出详细规定,不具有指导意义。

  银川市锦绣苑社区工作人员谢春艳坦言,今年她处理一起家庭暴力案件时,还被施暴人狠踹了一脚,胳膊也受了伤。条例要求社区工作者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调解,但未赋予基层调解员相应的权限,使基层工作者自身安全都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最关键问题还是完善立法

  谈及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银川市妇联一些基层干部普遍认为,要制止家庭暴力,最关键的问题是完善立法,改变人们对家庭暴力是个人和家庭私事的错误看法。

  银川市妇女儿童援助服务中心主任沈晓霞认为,条例对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仍停留在宏观理论上,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缺乏具体的制裁方法,缺乏可操作性。条例中规定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权责不够明确,条例中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法律专家应尽快修改完善该条例,尤其应明确规定对施暴者的处罚措施和方法,以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

  法制日报银川1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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