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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缉私局长大摆婚宴不违纪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1日15: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宋艳慧

  针对媒体报道的深圳海关缉私局长婚宴的消息,深圳海关通报调查结果称,报道中曝光的O牌车辆中,一辆为深圳海 关缉私局公务用车,并称婚宴礼金花费15万余元,收取礼金7.9万余元,均为女方收取。深圳海关方面称,该婚宴已向缉 私局督察处报备,未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1月26日南方都市报)

  看到官方“不违纪”的结论,笔者感觉如鲠在喉:海关缉私局长大摆婚宴,真的不违纪违规吗?

  笔者查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是这样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 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 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从深圳海关调查情况看,可以认为缉私局长不存在“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但这 只能说明,缉私局长大摆婚宴的行为够不上“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标准,怎能因未借机敛财就将一般违纪也否了?

  那么,缉私局长大摆婚宴是否构成一般违纪呢?即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 响”呢?显然,大摆婚宴“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这一点已是毋庸置疑,关键是操办婚宴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笔 者认为,从缉私局长夫妻双方同为海关干部来看,特别是新郎为缉私局长这一领导职务而言,很难说他们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或者海关同事参加婚宴难说没有“给领导捧场,不得不去”的因素。事实证明“宾客中主要为海关同事”,就如同校长嫁 女,教师停课也得去参加婚宴一样,能说这其中仅仅是人情常理,没有职务影响吗?从这个意义上看,缉私局长大摆婚宴已经 触犯条例第81条的规定,构成违纪是显而易见的。

  大摆婚宴违纪,其实与谁承担婚宴费用及谁收取礼金没有必然关系,换句话说,谁花钱和谁收礼并不影响领导干部违 纪的性质。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很明确,领导干部受贿,哪怕是通过亲属或情人,都不影响定罪量刑。正如有网友所言,“我 请客,你买单,这种伎俩只能忽悠官官相护的人”,这不过是愚弄公众的托辞和借口而已。可惜当事人的上级机关却偏偏认同 这种辩解。不过也难怪,因为缉私局长事前已经报备,如果认定违纪等于缉私局督察处自扇嘴巴,所以也只好将错就错了,硬 着头皮撑下去。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对照深圳市公安局对机场分局副局长刘胜强嫁女设宴百余桌事件的处理,我们会发现两个同类事 件在性质认定和处理依据上明显不同,刘胜强被责令检查,缉私局长却毫发无损,看来执纪还真是个技术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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