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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乱穿马路是否追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1日15: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帅近日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行人横穿公路而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进行立法,“应当追究 这些行人的刑事责任,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1月22日重庆晚报)

  行人乱穿马路

  应追究刑责

  □刘贵彬

  对于律师的这一建议,舆论上有赞有弹。但支持追究刑事责任者中,也有认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较为合适,而反对者 则认为对行人应予以教育和行政处罚,还不至于上升到犯罪层面。不过,网络上近九成的网友是支持律师这一建议的。

  法治社会中,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平等的责任追究,在交通法规面前机动车和行人应该一视同仁,因此 ,行人乱穿公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理应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毫无疑问。至于以何罪论处,我认为,一般情况下 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不宜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人交通违法要不要处罚,其实已争论很久。起初人们主要围绕“行人闯红灯该不该处罚”来展开争论,事实上,近 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对行人闯红灯进行的严厉整治行动,已经给予了明确回答,也给相关争论画上了句号。行人违法横穿公路造 成重大交通事故,与行人闯红灯是同一性质的问题,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此对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和刑事责任)不该存疑。

  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各负其责,才有交通安全,才能构建快速畅通的交通和谐。当然 ,要行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城市管理者不需要充分考虑行人的交通需要,而应当从广大市民的一般要求出发加 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多修建过街天桥和过街地产之类的横穿马路设施,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行人违法横穿公路现象的发生。

  需要指出的是,要追究行人乱穿马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无需另行立法,甚至也不需进行相关司法解释, 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范。当前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纵容,问题出在执法和司法上。

  还没到追究刑责的时机

  □郭文婧

  就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该不该对“乱穿马路者”追究刑责,也是不统一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乱穿马路者 ”,都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劝诫、罚款、记入信用档案等处罚为主。当然,也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我们的邻国新加坡 ,对首次“乱穿马路者”是施以罚款,而对屡次(两次或者两次以上)“乱穿马路者”则追究刑责,最重可以判半年到一年的 监禁。

  但是,我们注意到,在追究“乱穿马路者”刑责的新加坡,也是有特定交通文化的。这种交通文化,就是努力做到驾 车人士的路权与行人的马路使用权大体平衡。一是保证斑马线和人行通道的设置尽量合理,方便行人过马路;二是红绿灯的时 限设置合理,不超过一分半钟的红灯忍耐极限。同时,特别强调“行人是斑马线的主人”的理念,无论有否红灯,汽车在斑马 线前都必须主动给行人让路。

  而在我国,良好的交通文化尚没有形成,行人的路权是否平衡尚且不论,属于行人的“斑马线”也还没有完全得到尊 重。驾车人士在很多时候并没有换位思考,并没有平等对待行人,更不用说尊重行人了。因此,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追究“乱穿 马路者”刑责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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