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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香洲区人大代表呼吁严惩行贿者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1日15:45  民主与法制时报

  □魏金辉赵锦泓发自广东珠海

  我国刑法规定,行贿、受贿都应受到处罚。然而,发生在广东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兰埔村的一桩贿赂案,该村原支部书记兼股份公司董事长万桂雄因受贿36万余元被判刑10年,行贿人珠海市政协委员、泰然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伟坚却安然无恙,一直逍遥法外。此举日前遭到香洲区人大代表容幸潮、庞文通、刘毅等10人的联名炮轰:受贿有罪,行贿没罪吗?

  受贿人判刑10年

  行贿人安然无恙

  珠海市中院和香洲区法院的刑事文书均载明了万桂雄与黄伟坚的贿赂事实:2003年,珠海市香洲兰埔股份合作公司与珠海市泰然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属于兰埔村所有的夏湾恒泰豪庭地块。2006年10月,万桂雄找到黄伟坚表示要购买恒泰豪庭5栋1202房。为取得万桂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工程款结算方面的关照,黄伟坚将出售价格为688338元的该套房产,以4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万桂雄,其在购房过程中受贿288338元。

  由于万桂雄还有一桩受贿77070元的案子,行贿人为个体工程队负责人陈锡兴。法院据此认定其受贿36540 8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万桂雄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未为黄伟坚谋取利益,低价购房事实不构成受贿罪,但被终审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行贿与受贿是一对相关联的行为,是同一事实的两个方面,有行贿则必有受贿,同样无行贿则受贿必然不成立,这是一个基本的法理和常识。可是,万桂雄贿赂案中的两个行贿人却安然无恙,一直逍遥法外。一个是行贿77070元的个体工程队负责人陈锡兴,另一个是行贿288338元的泰然实业公司法人代表黄伟坚。

  由于黄伟坚拥有珠海市第七届政协委员的头衔,加之其行贿数额巨大,所以其未被以行贿罪论处特别引人关注。

  人大代表炮轰“行贿无罪”

  1月6日,容幸潮、庞文通、刘毅、黄建华等10名香洲区人大代表联名呼吁,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关于要求公平公正审判行贿受贿》的提案。

  提案称,万桂雄贿赂案中受贿人有罪,行贿人就没罪吗?黄伟坚是珠海市政协委员,有钱有势力就可以行贿无罪,严重影响了政协委员的政治威信,严重影响了诉讼公平。

  “听民意、察民情是政协委员的基本职责。”接受记者采访时,几名人大代表说,“黄伟坚凭借势力不但可以行贿无罪,而且还操纵带黑社会性质的人员扰人、扰村、扰公司,已经丧失了作为一个政协委员的资格。”

  在香洲区检察院,彭检察长得知此事后,向记者表示:“将立即派副检察长带队深入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将依法严惩;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媒体,确保阳光检务照进社区。”

  行贿无罪不符合国际惯例

  中山大学一位法学教授接受采访时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现行《刑法》就行贿受贿两罪规定有着明显区别:首先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只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行贿罪,而受贿罪则无此规定。其次在刑事责任方面,行贿罪较之受贿罪处罚要轻,行贿罪的最高刑为无期罚刑,且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受贿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曾任兰州市市长的张玉舜因受贿受审,其在法庭上发出“反问”:“领导干部全部按受贿罪判刑了,可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行贿人的行为难道就不是犯罪吗?他们的行为就不用追究了吗?”

  云南省交通厅前副厅长胡星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深圳安远董事长陈某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创造了当今中国的行贿金额之最。但“行贿状元户”一直未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阜阳中院腐败窝案中的行贿人何涛行贿15次,“乌纱帽”却安然无恙,这种现象虽然是社会法治进程的极端个例,但其“行贿无罪”的反面效应却不能不让人警惕深思。

  其实,国内早就有反腐专家指出,行贿行为的犯罪成本非常低,但是获得的利益却非常惊人,所以才造成行贿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发展为社会“潜规则”。对行贿者不予以处罚,则不能起到震慑作用,更不能从源头上堵住腐败行为,不利于树立法律的威严。

  从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立法实践来看,行贿受贿皆罚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因此非常有必要正视行贿行为在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动因作用和本源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贿赂双方都应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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