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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政府部门失职致企业土地被强行拍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2日17:4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义乌2月2日电 (记者 成效伟 实习生 沈兰 倪幼杰 )“我不明白为什么10年前政府已经批下的土地今天却被强行收回拍卖!”2月2日中午,义乌市响当当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响当当公司)负责人金中向中新网记者哭诉。

  据了解,当天上午,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以拍卖的方式出让了该市苏溪镇37省道东侧(景园商住小区)地块,区块面积21236.26平米,起拍价1.08亿元,最后成交价2.61亿元。而在拍卖地块中有8966平方米的土地金华市人民政府已于2000年2月2日审批出让给义乌市响当当公司,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50年。但因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导致企业在缴纳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后,至今没拿到土地,被迫面临今天土地被拍卖的窘境。

  一块土地审批十年 土地权属成争议

  1999年11月,义乌响当当公司因企业发展需要,向义乌市苏溪镇政府申请位于义北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20亩。

  经过层层审批,2000年2月2日金华市人民政府批给义乌响当当公司8966平方米土地(约13.5亩)。用途为工业用地,年限50年,当时的成交地价为每平米280元,总价251万元。

  10年过去后,义乌响当当公司不仅没有拿到土地,反而得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将在2010年2月2日挂牌拍卖这块土地。

  据金中介绍,10年前其公司每年的产值大概在三四千万元左右,比起周围的几个品牌服装企业,产值相对要少。公司打算申请20亩土地再造厂房,扩大生产规模。

  于是在1999年年底,义乌响当当公司向义乌市苏溪镇政府申请位于地义北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20亩。1999年12月22日,义乌市土地管理局(现更名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与义乌响当当公司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确定以协议的方式出让896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记者从苏溪镇政府2001年3月19日的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上看到:义乌响当当公司要求用地20亩,安排在镇东小区10亩以内。 一周后,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通知用地单位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当天义乌响当当公司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预交了15万元土地出让金。

  此后,义乌响当当公司一直等待审批消息,这一等就是10年。

  在《金华市(地区)建设用地呈报表》中记者看到,金华市国土资源局2000年2月2日同意上报,当日金华市政府同意审批,并盖上了“金华市政府土地征用专用章”。

  2010年1月12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在当地报纸刊登了一份名为“义图拍【2009】19号”的公告。

  公告称,该局将于2010年2月2日上午9:00在义乌市365便民服务中心三楼以拍卖方式出让苏溪镇37省道东侧(景园商住小区)地块,区块面积21236.26平米,起拍价1.08亿元。而拍卖出让地块其中一部分正好是义乌响当当公司在2000年2月日经金华市人民政府审批出让的工业用地8966平方米,此时土地性质已变为商住用地,。

  一份合同两个受让主体 是否存在“借壳”拿地

  记者在查看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和义乌响当当公司签订的《合同》时,发现一件颇为蹊跷的事:《合同》中先后出现义乌响当当公司和上海响当当服饰有限公司两个不同受让方。

  《合同》第1页受让方为义乌响当当公司(乙方),而第5页乙方则变成了上海响当当服饰有限公司。

  《合同》中出让方的银行名称、账号均为空白。

  对此,义乌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小平解释,“可能是当年相关人员办理业务不熟练,导致在受让人审核方面有所瑕疵。”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同》从法律的角度讲是一份无效合同。“一份合同出现两个受让主体,当时出让方(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就应该发现,这个只要有小学文化的人就应该知道。”

  “工业用地的审批是有准入门槛的,按照‘义乌响当当公司’的实力,根本没能力建厂房。如果单位土地面积无法达到一定的产出,该地块的使用权仍有可能被义乌市政府收回。” 苏溪镇党委委员周大富接受浙江《今日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周大富的说法,记者在采访义乌国土资源局吴小平副局长时也多次听他提到。

  而镇政府又有另外一种说法,1999年由于当时土地监管不是很到位,镇政府出于拿地的目的,就借用义乌响当当公司的名义向国土部门拿地,即“借壳”拿地。

  义乌当地一位做服装生产的老板告诉记者,以前土地管理很混乱,给一些政府不法官员钻了空子。“政府以企业的名义先把土地先下来,然后再按照企业的申请划分,这样政府的某些官员就能得到好处。”

  合同被解除 土地被拍卖

  2008年3月28日,义乌国土资源局给义乌响当当公司发了一份名为“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函”,此函的文件号为义土资函(2008)4号。

  文件显示,义乌市国资源土局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义乌响当当公司违反了《合同》第八条规定,即未能在七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出让方有权决定解除其合同。

  记者在一份2006年5月31日的《义乌市政府办公室告知单》上看到,1、凡2004年8月13日(市委发【2004】14号文件下发之日)前,经镇(街道)党政班子研究,土地已预安排,并交土地出让金或预交款,项目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予以确认,可不予公示,并给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2、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该批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当时政策处理。

  而早在2001年3月26日,义乌响当当公司就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预交了15万元土地出让金。因此义乌响当当公司具备了上述告知单的条件。当年,义乌响当当公司在预交土地出让金后,相关部门并没有通知缴纳尾款,也没有落实金华政府已批准的工业用地。

  对于这份《合同》,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处的工作人员说,《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应。但2008年,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却要求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既然无效,何来解除一说。”这点金中一直想不通。

  吴小平接受采访时说,到目前为止这块土地(义乌响当当公司的8966平米)还是属于政府的。

  随后,吴小平表示,根据相关法律,受让方只有在办理土地产权证,进行土地产权登记后该块土地才算正式权属转移。“而在这之前还是很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中止。”

  土地部门:这是土地规划的原因

  另一个争议是土地性质的改变。十年前,在义乌响当当公司签署的《合同》中,明明白白的写着该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而今,该块地却以商业用地拍卖。

  “可能十年前这块地适合工业用地,义乌的发展那么快,根据需要,现在又规划为商业用地,计划赶不上变化,这是规划的原因。 ”吴小平说。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块土地出现争议责任不在国土部门。“你们应该去找金华市政府、义乌市政府和规划部门。土地是政府批出去的,土地性质的转变是规划部门说了算的。”

  另外,当年与义乌响当当公司同样申请该块用地的义乌好派服饰公司已于2009年3月28日收到了一份由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发送的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函,而义乌响当当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相关通知。只是在2008年的6月11日直接接到政府发来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

  当记者想向苏溪镇政府了解进一步情况时,该镇工作人员表示采访联系函已经收到,但领导都到市里开会了,没空接受采访。

  法律专家:这是一个低级错误

  按照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义乌响当当公司的土地成交地价为每平米280元,总价251万元。而现在的情况是,该块土地性质变为了商住用地,起拍价1.08亿元,2.61亿元成交。

  “按照成交价算,同地块的价格从原来的每平米280元涨到了12290元,说到底一个利字在作怪。”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专职律师陈建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律师精英网首席律师尹富强律师认为,这个《合同》虽然存在两个单位名称,但不能基于此瑕疵而否定合同的效力。

  尹富强律师说,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就此《合同》行使的解除权的效力是值得推敲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法律虽然赋予了当事人解除权,但是是有限制的,是需要经过催告且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尹富强律师最后还表示,土地转让应该是一个十分严谨的过程,尤其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可能涉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这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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