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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叶洲) 昨天,卫生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自3月1日起,医生在书写病历时应当使用中文或通用外文缩写,且文字工整、字迹清晰,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规范称,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规范还要求,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画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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